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号.2009年7月1日施行 根据2013年2月25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 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 植物和微生物,第四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区 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 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 社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绿化建设和管护 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和监督工作,社区辖区范围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属于国有林的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林的由社区划定护林区,配备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 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第七条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 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 按程序报批。第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未经依法批准 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九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第十条.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一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 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 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 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 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绿化 配套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多种植乔木,灌木.花卉 少铺设草坪。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 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85 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绿地整洁 植物修剪美观,无病虫害,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提交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二,建设单位与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配套绿化责任书,明确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按审定的面积进行配套绿化,三、工程完工后,须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 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使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 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恢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位置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绿地恢复后.绿地恢复费有剩余的,应当退还申请单位,绿地恢复费的标准是 公共绿地每平方米2000元 其他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 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 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绿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0元.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 应提前30日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应纳入工程预算,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管线.交通,建筑物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 扶正。砍伐、并于2日内报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树木权属单位,第十八条,树木所有者及管护责任者应做好树木的管护,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发现病虫害应及时救治。对死 危树的更新应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责任者承担.第十九条。架空线管理单位因线路安全需对树木进行修剪时、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使树木与架空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城镇行道树是公共绿地的组成部分、应严格管理,因城市建设确需移植行道树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移植行道树的 参照公共绿地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行道树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种植行道树.第二十一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林地 应当按照、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 擅自批准涉及征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性质的开山打砂,项目建设的,二,擅自降低配套绿化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第二十三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权限,越权审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