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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宅性能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加快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提高住宅综合品质和住宅产业化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性能认定 是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性能评定办法,技术标准及规定程序 经评审专家组对住宅进行技术审查和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该住宅的性能等级的工作,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A级性能认定 适用本细则、第四条.住宅性能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 2005.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五条 商品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 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划分等级,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1A A。2A,AA、3A,AAA.三级,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各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宅性能认定实行委员会认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全省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手续进行初审。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全省住宅性能认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二 负责组织和管理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三,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四.对全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第九条,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建立住宅性能认定专家库、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派专家和住房城乡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全省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检查,指导 各州,市不再建立住宅性能认定评审专家库.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采用聘用制 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第十条,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第三章。评审内容第十一条,住宅性能认定主要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 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第十二条.住宅适用性能评审主要内容,一.平面与空间布置.二.设备 设施的配置与性能,三.住宅的可改造性,四、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五。隔音与隔振,六,采光与照明,七、通风换气,第十三条住宅环境性能评审主要内容、一,用地的合理性,二 室外环境,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第十四条 住宅经济性能评审主要内容、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第十五条,住宅安全性能评审主要内容,一。建筑结构安全,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 电气设施安全 四 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第十六条 住宅耐久性能评审主要内容。一、结构耐久性。二。防水性能.三,设备 设施防腐性能。四、设备耐久性,第四章 评审需提供的资料第十七条.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程序分为申请、评审,设计审查 中期审查.终审。审批和公布四个阶段、住宅性能认定项目的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中期审查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终审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第十八条、申请住宅性能认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申请住宅性能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二.申请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的规定。三,终审前 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具备入住条件,四。西宁市新开发建设项目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海东市和各自治州新开发建设项目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必须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第二十条,申请住宅性能认定初步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位置图,二,规划设计说明、三,规划方案图、四.总平面规划图,注明等高线或标高.五,规划结构分析图。六.道路交通分析图.七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附表,八 绿地配置与绿化系统.九、主要总体和单体效果图,十、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十一,日照分析图。十二.住宅单体设计方案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套内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套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住宅单元公共空间的使用面积等 十三 新技术应用一览表,十四、节能计算书。第二十一条,申请住宅性能认定中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 初审意见执行情况报告、二、施工组织与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三。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其执行情况。四.建筑材料和部品的质量合格证或实验报告,五.工程施工质量,六、其他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第二十二条.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终审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初审和中期检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二,项目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三,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四、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覆盖面和效益统计清单。重点是结构体系、建筑节能.节水措施,一次性装修到位和智能化技术应用等、五.相关资质单位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或经认定能够达到要求的构造做法清单.六,政府部门颁发的该项目计划批文和土地、规划,消防、节能等施工图审查文件,七。经济效益分析。第五章 评审与认定程序,第二十三条、住宅性能认定原则上以单栋住宅楼为对象 也可以住宅小区为对象进行评定,但住宅环境性能评审以住宅小区为对象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四条.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应当将评审指标分解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环节,并落实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住宅性能认定评审采取听取汇报,提问质疑。现场检查、审阅资料.集体审议 打分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应符合下列程序.一,项目申报,申报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填写 A级住宅性能申请评定书,和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并装订成册、各一式四份、向项目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资格和认定的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签注推荐意见后,上报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申报住宅性能认定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底和9月底前,二 组织评审、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的评审、由项目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推荐、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出具终审意见。评审专家组负责收集.整理在评审过程中各专家提出的意见和打分情况.并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在评审结束后一周内 评审专家组要将评审提出的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由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及参与住宅性能认定评审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 公布.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予以公布,四.颁牌.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颁发认定证书和标牌、第二十七条,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预售商品住宅,在向用户承诺性能等级时.应通过性能认定初审和中期检查。并确保住宅建成后达到预定的性能等级.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对获得过2A级以上住宅性能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三级.四级资质满1年可以晋升二级.三级资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核定.晋升资质等级 业绩动态考核。企业信用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项目方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第二十九条.凡是开发建设规模面积标准达到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不参加或未通过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高层建筑必须达到主体封顶才能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多层建筑必须实行现房销售,开发企业两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升级,不得参加、昆仑杯.广厦奖 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住宅性能认定结果的。一经查出。撤销其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取得住宅性能认定评审结果,作虚假宣传的。相关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第三十二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住宅性能等级证书或标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专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专家库 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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