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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 暂定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其它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 第六条,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制度,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开发经营行为规范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第七条、一级资质条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二级资质条件,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二,具有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三级,资质证书.2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 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销售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第九条。三级资质条件、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2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销售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第十条。四级资质条件。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 以上。六 有职称的建筑 结构、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七。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并有专业统计人员,销售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第十一条.暂定资质条件,一,已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协议 二、注册资本 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四级资质等级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临时聘用或兼职的管理 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十三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承担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仅限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的,其分期建设规模不得超过企业资质对应的开发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 在省内跨地区从事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三级资质以及在海东地区,各自治州申请的四级、暂定资质由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注册地在西宁市并在西宁市进行开发的企业,申请四级.暂定资质的由西宁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核定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青海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如有举报.经核实确属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核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证明文件到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暂定资质、一.申请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 企业章程,五,验资报告、六,税务登记证,七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八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九,企业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复印件 需验证原件.劳动合同 身份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十、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资料。注册资本增资的,需提供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资的验资报告 二 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三、近三年已开发完成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四、在建项目投资计划批准 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填报已竣工 未竣工项目的项目手册、六,近3年内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础表.七 企业。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八,信息档案建立情况,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应视企业经营情况可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四章,资质延续、变更,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延续、资质证书 有效期的,应当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 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企业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对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应予以延续,不符合对应资质等级条件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失效.由原,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三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全体股东决议,五 企业告知承诺书 六.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七.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八。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和新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新股东签署的新章程、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申请 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按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程序办理 原资质予以注销.第二十五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的 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验原件 资质证书、原件,企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文件 第五章 外省进青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外省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青海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资质证书、副本.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的身份证,五。在青海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工程技术、财务、销售 统计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任职文件 聘用证明.六,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七 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八,企业在我省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第二十七条,外省二级、含二级 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到青海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向我省资质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第六章.业绩考核、第二十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绩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资质条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 合同履约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企业诚信等情况 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业绩考核结果记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手册.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无故不参加业绩考核的企业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业绩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考核表,一式三份,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固定办公经营场证明、四 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 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以及项目总投资 完成投资等进度情况,五,前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分户验收记录.七,企业申报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和绿色建筑评价情况,第三十条,业绩考核程序.一 各开发企业应将业绩考核材料报企业所在州,地,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行业管理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良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一.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优良 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能认真落实,2,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征地拆迁.规划,预售许可 明码标价。工程质量等制度,无信访 上访案件。3。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负责人员.业绩等达到资质等级条件,4 年度完成的房地产投资额及销售量位居同一资质等级房地产企业前列,5 积极申报青海省房地产业.昆仑杯.评选、住宅性能认定.绿色建筑评价、且本年度新开工项目通过住宅性能认定A级预审,6、企业信用信息完整 真实,按时填报项目信息.二 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合格、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能较好落实,2、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征地拆迁 规划 预售许可,明码标价,工程质量等规定.信访.上访案件能及时处理 3。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负责人员 业绩等达到资质等级条件,4、企业信用信息完整,真实、按时填报项目信息、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或落实基本到位,2.有违反国家有关征地拆迁,规划.预售许可、明码标价,工程质量等政策情况 且已整改的、信访.上访案件处理及时.3,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负责人员.业绩等与资质等级条件有一定差距的、4。本年度受到过州.地,市,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企业信用信息.项目信息填报不及时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不合格。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企业管理,项目管理混乱的。2.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征地拆迁,规划.预售许可.明码标价。工程质量等政策情况,信访、上访案件处理不及时的。3,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负责人员、业绩等与资质等级条件差距较大的,4,本年度多次受到过州。地、市。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5,不填报企业信用信息。项目信息的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相关业绩、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材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证明材料,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查阅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审批部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终止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四。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2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五、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资质不予升级。限制开发。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一,发生囤积土地 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未批先建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三。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 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四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五.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六。资质条件连续三年达不到原资质等级的.七,连续两年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和年度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八。将未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九、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十。违法预售或销售商品房、十一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十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十三、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十四。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五。因存在严重违法开发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它情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暂扣.资质证书,处理 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资质登记手续的 二 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三 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企业信用有关文件.或在报送上述材料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五.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 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被吊销、资质证书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或者。暂定资质证书。不再延长.但项目开发尚未结束的。可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发项目 暂定资质证书、并注明仅用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该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该项目开发结束。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投诉案件和纠纷.经主管部门裁定为责任方的,二,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三。违反土地,税收 信贷、工商、统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取得三级,四级资质满1年的可以晋升资质。一、连续两年获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诚信企业称号的 二、企业开发的项目获青海省房地产.昆仑杯.或通过住宅性能认定、2A,级以上以及评定为绿色建筑2星以上的.三.连续两年业绩考核评为优良,并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企业的,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四十二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变化的,适用国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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