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和场所。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三 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者土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和场所,自治区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和场所,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教育,民宗.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商务,文化,卫生。国资.工商。质监.体育。安全监管.旅游,文物。人防,民航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档案.二.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查处火灾隐患.三.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联系,定期报告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保障经费,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设施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证书。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队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保证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消防救援场地等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需要.不得违法搭建影响建筑防火间距的临时建筑,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者遮挡排烟窗 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占用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实施防火分隔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严禁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并建立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档案,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遮挡标识和使用说明。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在停用前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或者电子监控系统,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应当联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 一。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二.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三,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准确判别。四,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立即报警。并同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施工。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焊接 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经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实施明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用火现场监护。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明火作业后,应当清理作业现场、消除火种。关闭电源.气源、加强巡查。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电气线路,灯具,燃具等敷设安装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三,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完好。四。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天.重点部位应当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五 每月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更新,第十九条、防火巡查人员对发现的消防安全危险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限期改正、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对在岗职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二,对新招录和调整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属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属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内容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自评,一.建筑物和单位,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队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五。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九。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确定。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十三 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提供客观的评估报告 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消防监督员。负责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咨询和指导,每季度对其管辖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机制 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将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相关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地区 本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考评结果作为对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