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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有关单位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于2015年4月10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办法、2014。121号.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 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第三条,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 条例、规定,依法履行执法职能、住房公积金涉及的金融业务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四条.鄂尔多斯市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五条。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 包括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事和劳动管理部门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聘用员工待遇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 注销等手续,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 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第七条,所有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四,单位的预留印鉴.五,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六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及其汇总表等,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第九条。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持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条。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有效凭证.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二 工商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三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第十二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及时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一 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 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第十三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第十四条,单位在进行注销登记前、需要核实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二 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得突破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单位应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第十六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第十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规定拟定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5 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 向社会公布执行。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新录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或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第十九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擅自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 将为职工代缴的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二十条、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职工退休。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范围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缴存单位部分、不缴纳个人部分,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 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后.单位持下列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一 单位上一年度相关工资。税务报表、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 半停产状态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三、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五,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在鄂尔多斯市规定范围内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三,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第二十四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自治区规定下限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后的少缴或缓缴部分 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未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停缴满1年以上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做封存处理、单位申请启封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当于新开户的各项材料 对不符合启封条件的单位不予启封,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交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七条.单位合并、分立 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 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按照单位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一,职工调离现工作单位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 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合并等情况 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四。需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或者集中封存的.第三十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一,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二 职工身份证,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 二。职工调动后.其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四、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一,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二,职工身份证.三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封存手续的,应持单位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三十三条,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城市的,账户资金原则上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等方式转移 如不能直接转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允许职工销户全额提取。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录用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转入手续,一。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用职工证明文件,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三.职工身份证.第三十五条、单位发生缓缴或者职工个人原因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在单位情况好转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需要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对已经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启封。第三十六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 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 缴存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1日前,按统一要求将有关信息核对情况反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结息后,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的对账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第三十九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人工.电话。网络等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按照、条例 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以下执法职责、一.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建立账户的 责令限期办理。对限期不办理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二,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逾期单位发出,住房公积金汇缴逾期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对自行归集和超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限期内未整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其他法规规定的应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情形.违反本规定.拒绝 阻碍和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和执法文书。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按照、条例,授权、查账核实单位情况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 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字,第四十四条,市直及旗区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地区,中心上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办法,2014.1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三条、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退休,退职的。二 与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 人事 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六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 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超过两年 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原件.一年支取一次。支取人携带一年内的还款凭证到中心办理支取,1,借款人及配偶无担保。无逾期,2 商业银行贷款需贷款银行提供一年内的还款凭证到中心办理支取.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四,职工被纳入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 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第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先支后贷的不允许对冲还贷、第九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帐户余额的80,第十条、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 不超过帐户余额的80。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提取人个人资金账户内。除销户的外,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第十二条。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第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其他有效凭证,职工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第十五条。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第十六条,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 人事。关系证明文件.以及销户申请.第十七条、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 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第十八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第十九条,职工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 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 出具的公证书.第二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发票时间为准、两年之内.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 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取得时间为准,两年之内,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建房时间以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两年之内。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两年之内、五.在国有 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国有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 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 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两年之内 第二十二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一年之内有效还款凭证或对账单其中的任一项、一年支付一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留存职工偿还贷款的.委托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第二十三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续。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 身份证 当年全部租金票据,二,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当年全部租金票据,一年支付一次、第二十四条。职工被纳入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票据,第二十五条、职工本人,配偶 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医保部门确认章,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职工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二十六条。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如 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需提供办事处出据并由民政部门确认的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职工可持提取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直接办理支取业务 二。单位设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加盖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提取材料齐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四。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参照以上提取执行,第二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 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经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承担.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六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 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和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组合贷款中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 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按季度 半年.年度缴交的.必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并已进入管理中心个人征信黑名单的,仅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贷不限支,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以下简称借款人,要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 购买自住住房的 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具有交易税费票据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 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不超过两年,对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成年份须为3年内的房产证、建成年份超期的需另附2年内的销售不动产税票、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2年内、以交易税费票据时间为准.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第十条,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用所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的自有住房作抵押 按购房合同价的80,或实际评估价的50.核定.对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票的.可按税票金额的70、核定,不再另行评估 用其他自有 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按实际评估价的50,核定、二手房贷款按实际评估价的50。或税票金额的70。核定。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三,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可支配收入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件.有据可查的收入证明。其他房产抵押 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增加担保人.四.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五。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确定贷款期限。要参照贷款额度 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确定、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一。抵押担保。1,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在贷款清还之前。不得撤。换抵押物 2.期房抵押物的现值要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现房抵押物的现值要参照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期房预抵押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期房预抵押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发放额预交5,的保证金 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理完 房屋所有权证 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后、保证金退付房地产开发企业.3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要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要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要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二,质押担保 1,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2。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质权人要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3.质权人要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要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三,保证担保,1,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 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贷款清还之前、不得退.换保证人、2。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要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提留担保保证金 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质押方式或保证人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3,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在岗职工。4。一位自然人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 但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贷款 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5、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合同 四,具体担保形式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担保,1.夫妻双方都在行政事业 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工作的在岗职工 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用所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的自有住房现值全额直接抵押,也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直接抵押.2,夫妻双方一方在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工作。另一方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在岗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用所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现值全额抵押,也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抵押、还需找一位保证人 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另提供一套房产抵押 3,夫妻双方都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在岗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以上的 用所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现值全额抵押,也可用其他自有 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抵押。还需找一位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提供担保,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另提供一套房产抵押,4。单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用所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现值全额抵押。也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抵押。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一位保证人.其他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两位保证人,至少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另提供一套房产抵押.第十四条,组合贷款发放要遵循自愿原则 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本办法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一,借款人应当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受托银行审核办理 组合贷款经批准,由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二。组合贷款中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 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 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贷款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分设贷款受理,审核。批准岗位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 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二。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或合同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 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为。一。借款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对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采用质押的、审核质物权属 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人面谈 进一步核实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五,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经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中心信用档案.了解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征信状况良好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贷款。或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贷款初审后 贷款初审人要出具初审意见、一 符合贷款条件的 对借款人可贷款金额,期限 利率,担保方式 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四,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二 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四 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要出具复审意见、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二 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三。复审未通过的 复审人要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要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一。准予贷款的,告知借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三.不准予贷款的、要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签订合同前 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毕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要做到日清月结.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 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一次性付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资金账户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内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第二十四条、贷款办理时限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借款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发放贷款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第二十六条.异地购房贷款由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异地购房贷款资金由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如实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情况。并确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 因提供情况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购房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因审核不严造成的贷款风险由发放贷款的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一、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鄂尔多斯市,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1,异地购房贷款。借款人在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借款人缴存证明和无贷款证明后可视同为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2 异地购房贷款执行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3,异地购房贷款在贷款发放成功后。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二、凡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如实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收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冻结该职工个人帐户的正式函件后。冻结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 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自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 第二十八条、还款形式包括以下四种,一,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窗口偿还贷款本息,二,借款人所在单位 或财政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负责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工作调动时,原单位须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授权受托银行每月从借款人储蓄卡或存折中代扣贷款本息,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办理.储蓄。卡或存折 并在每月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四.借款人一次性清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用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担保或个人帐户未被法院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第二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第三十条.代扣单位要按合同 协议,约定、按时扣收借款人的应还贷款本息 在扣收贷款本息的当日。将贷款本息划入贷款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收到代扣单位反馈的扣款信息、进账单及相关单据的当日,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第三十一条,还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一经确定 一般不得更改。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的、按所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的实际金额,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告知借款人,或配偶 和保证人后。可用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条、依法处分 拍卖 变卖.借款人的抵押物和质物,一。依法处分,拍卖.变卖 借款人的抵押物和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抵押物和质物拍卖及处理的有关费用。2 支付与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有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3,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所占的份额,分别依次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清偿组合贷款本息时.所获价款若不足.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于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受偿 4,偿还保证人所代偿金额,5,剩余金额归抵押,质押、人所有。退还抵押 质押、人,如果抵押,质押,人死亡.退还给合法受遗赠人,无受遗赠人的,要依法处理、二、处分抵押房屋和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继续追索不足部分,第三十七条,借款人连续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需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负责清偿 第三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 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1.借款人死亡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离异后需转移所购建房产所有权的,2,因抵押物灭失.动拆迁 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换房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 3 因抵押.出质 人死亡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4.因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二.申请借款合同或附属合同,协议,变更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 户口簿。2,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协议 3,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三 在贷款偿还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必须经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依法签订变更合同.有担保保证合同的,要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合同未生效前,原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要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五,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时.或保证人辞职、买断 离休,退休,死亡等,借款人要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取得同意后 变更保证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六,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 追回全部贷款本息,七。借款人将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由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 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或质押、手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或质押合同 和担保合同随之终止,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贷款资产管理制度.对贷款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 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一 正常类贷款 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还款承诺.能够全额归还贷款本息 正常还款和连续逾期1 2期,含、可列入正常类贷款.二。关注类贷款.指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他贷款项目 还款意愿较差,抵,质。押贷款的抵 质。押品价值下降等、贷款连续逾期3期可列入关注类贷款、三 次级类贷款 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4。6期。含 或发现借款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的,可列入次级类贷款 四,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7期,含。以上可列入可疑类贷款,五、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的贷款。可列入损失类贷款、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整的贷款档案,并通过贷后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产状况 保证贷款分类资料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连续,完整,合规,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信息一致,贷后检查要以贷款档案 借款人.抵押.质,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及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 贷后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1 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家庭收入水平变化情况.3、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4.可能发生的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等。二,对抵押。质.物及保证人的贷后检查、1.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2.抵。质 押权利凭证保管情况.3,质押权利凭证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 4、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5.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情况.贷后检查以抽查为主 可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要建立贷后检查登记制度 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对象,内容及检查中发现的情况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催收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达到100。一,对逾期2期的贷款、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 对逾期3期的贷款 要上门当面催收 了解逾期原因 实地调查抵押物 三,对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贷款、要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及时处置,四,对损失类贷款。要做好贷款坏账核销准备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做好贷款催收情况的登记工作,第四十二条.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 对仍无法回收的贷款要按规定进行呆账认定,核销 呆账的认定.核销要符合、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或贷款损失 要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不同情节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但因受托银行未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履行职责造成的贷款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落实部门,岗位 负责贷款业务资料的收存和移交。按照.一户一档,原则收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料,相关业务部门要在贷款发放后20个工作日内将收存的贷款业务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借款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押权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 质押、的.三.未经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违反本细则或违反已签订的合同约定 与其他人 含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保证人权益的合同,协议,或有其他影响贷款偿还.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利益行为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七条,签约各方对抵押物,质物的处理和保证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或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对挪用或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罚息,对贷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复利,如果挪用和逾期两种情况并存,则只按其中额度较高的一种情况计收罚息和复利.不得并处,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而事先未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的。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经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施行。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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