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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需实施定位、放线、验线和竣工核实 办理规划定位 放线。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第三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定位.放线手续.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申请验线、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第四条、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办理程序。一,报送资料,1。申请办理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填写建设工程定位、放线 验线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以及复印件1份、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正本以及复印件1份,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5、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1份,住宅小区或工业项目需报送相关规划总平面图1套,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1,建设项目业主送审相关资料。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3 施工单位根据总平面图确定的建筑物四至界限进行定位 放线,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城乡测绘资质单位依据核定的总平面图四至界限。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赴现场进行建设项目基础开挖验线.核发基础开挖验线确认书.5,完成基础开挖.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基础或隐蔽工程放线后。项目业主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基础或隐蔽工程验线.核发基础或隐蔽工程验线确认书、6,完成基础施工,建设项目,0、00时、项目业主申请 0,00验线、核发,0、00验线确认书。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验线,未经定位、放线和验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取得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后方可进行基础开完等施工,否则属于违法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 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核实,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办理程序,一.报送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办理申请.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1份。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规划效果图1套 4。核发的施工各阶段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各1份.5.全套的施工图纸质图纸。电子文档一套、6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各1份、二,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送以上资料,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3、现场进行规划确认。进行规划竣工测绘、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第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项目业主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登记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 放线开工建设的、按照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按照.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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