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 实行政府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制定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总体规划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科研等项目的经费投入。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 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组织落实相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管,交通、建设,农牧.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和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制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城市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科学设置和维护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畅通,第十一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和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等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城市道路 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第十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 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救护.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 配件和回收报废车辆等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和交通安全监测设备进行检定,第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保障旅游交通安全、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气象信息,第十九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负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义务,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信息,第二十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二、配备专人负责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教育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定期维护机动车,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六、登记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件.七 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及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发证、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经营者承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的 应当登记送修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遇有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登记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不得加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灯具、高音喇叭 大功率音响等装置.不得拆除消音装置.不得加装搭载人员或者货物的装置,第二十五条,用于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的校车标志。配备监护人员.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校车在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途中,交通警察应当予以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应当让行.校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乘客,第二十六条.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对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管理 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未经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申请人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三 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应当提交残疾人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的证明,第二十八条,已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第二十九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号牌字样应当保持清晰、不得转借 挪用,涂改 不得假冒或者使用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非机动车号牌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农牧区合理设置便民的培训。检测和审验点.对申领驾驶证的农牧区驾驶人员、根据其实际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有西藏自治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西藏自治区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 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卡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记记分和其它信息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三条 道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在急弯、陡坡.临崖.泥石流和冰雪等危险路段.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在距离学校,村庄,岔路口等路段5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第三十四条。集镇 村庄,城市居住区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建的道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镇建设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白天在距离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危险警告标志或者施工标志 采取防护措施.二、因施工作业需中断。占用道路的 施工作业单位于中断、占用道路5日前向社会公告,三、作业人员穿戴反光服饰,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于施工作业完毕后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符合通行要求后 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设置盲道及盲道设施 设置盲道应当避开障碍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盲道设施。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有效路面边缘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 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米的范围内通行,路面通行宽度不足时、机动车应当避让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第三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机动车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鸣喇叭。三,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的物品,四,进入导向车道后应当按规定方向行驶、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不得强行转弯 第四十条.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机动车,行人优先通行 二,依次按顺序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不得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四.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先行,没有会车条件的路段.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让先进入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库.或者临时停车泊位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拖拉机进入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区禁行道路 二 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通行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或停车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行,四.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 应当在车尾粘贴反光标识.安装尾灯等警示标志。拖拉机因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方可通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停车、一。弯道.陡坡、桥梁、隧道,二.人行横道或者设有人行横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三。网状线区域内,四、施工地段 施工车辆除外,五、路面有障碍物的对面区域。六.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停留。并开启示警闪光灯,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 还应当开启示警灯,示廓灯、后位灯,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台应当靠右边按序.单排停靠.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第四十四条.城市客运车辆搭载乘客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并靠道路右侧停稳。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行驶,城市客运车辆不得在行驶当中随意急停急拐,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行驶速度、机动车在冰雪。沙尘,暴雨等恶劣气候或者狭窄,陡坡,急弯、临崖等危险路段行驶,应当减速慢行,第四十六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只准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学龄前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道行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不得搭乘人员 第四十七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畜力车不得并行、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第四十八条,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三,不得在车辆行驶时向车外抛洒物品,四.在机动车前排座位就坐时应当系安全带、五,乘坐摩托车应当正向骑乘并带安全头盔,六,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车.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八、不得将身体伸出窗外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 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尽快恢复交通.乘车人,过往车辆,行人应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接到救援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对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或者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已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章.执法监督。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做到举止端庄,警容严整 使用规范文明执法用语、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交通警察对以下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教育后放行,不得处罚 一、机动车违反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经交通警察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违反信号灯。信号标志,标线的.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摘除的.五。未粘贴检验.保险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粘贴的 六.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提供有效证件的 七,车门 车厢未关好行驶的,经交通警察警告后立即纠正的。八、非机动车违法载物。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纠正的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对行人不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教育,第六十一条.交通警察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地点进行,第六十二条。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200元以下罚款和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当场收缴 并开具罚款收据 不开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的罚款 发放牌证收取的工本费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通过媒体,通讯,网络等途径、将交通监控技术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告知当事人.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控技术设备获得的照片.影像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清障车辆拖移违法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收到检举控告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予以收缴。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校车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乘客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牌照上道路行驶或者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第七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扣留该机动车 并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七十三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 不听劝阻的,七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 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五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在急弯,陡坡,临崖。泥石流和冰雪等危险路段和距离学校,村庄、岔路口等路段50米以外 未及时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 擅自挖掘道路 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第七十八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拖拉机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停车规定的 交通警察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 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八十二条 城市客运车辆驾驶人搭载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车在站外上下乘客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驾驭畜力车的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警告,或者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驾驭未驯服的牲畜的,二.横过道路不下车牵引牲畜的,三,离开畜力车不拴系牲畜的,四 驾驭畜力车并行的 第八十四条、乘车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或者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交通事故伤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七条.专业运输单位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 做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八十八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 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 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九十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 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 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 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 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 应当降低警衔、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条例第九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助管理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疏导交通、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协助管理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处罚权,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