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9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最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 推广和应用.第五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第六条 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旗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 有权监督和检举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行为.第二章,地下水规划第八条,市 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它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 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 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三章.地下水保护第十二条 旗区人民政府作为地下水保护第一责任人.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保护地下水.第十三条,积极贯彻实施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五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六条 凡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一律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对已经批准建设的自备水源井,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取用地下水.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第十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经审批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 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第十九条、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 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第二十条.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开发布局和取水层位,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新建地源热泵工程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闭路循环技术的,应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按规定做好计量,水源保护、水资源费缴纳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市 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 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补偿、第二十二条.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网、并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第二十三条,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重要排污企业 潜在污染源等区域地下水水质.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断完善预防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登记.排查.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严格限制审批新增加地下水开采量的取水申请、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应当严禁审批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建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应当依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节水配套措施。制定合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计划地逐步削减已审批的取水量。第二十六条.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超采区内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医院,医药。消防等特殊情况确需自备水源井取水的。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统筹调剂,确保超采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自备水源的使用须接受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专井专用.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 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对人工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第四章、地下水利用第二十八条、全市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第二十九条,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 控制和降低地下水水位 第三十一条。依法实行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用人力或者畜力等非机电方式取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第三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 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 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四条.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分级审批 一.下列水资源论证报告。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工业年取用地下水3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2、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含 以上的,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下列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工业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 含。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的,2。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500万立方米。含,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3,中心城区,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城市生活用水,4。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下列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工业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2。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不足500万立方米的 3 苏木乡镇生活用水实行集中统一供水的,前款中审批权限有交叉的、由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取用地下水作为长期生活水源的。成井后要严格检测水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安装计量水表 监督做好水源地保护措施.按规定征缴水资源费.实行集中统一供水的各类经济开发区 园区,用水.应当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审批。第三十五条、取水申请批准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凿井前向批准部门提交凿井资质证明和凿井方案 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第三十六条,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施工,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凿井方案批准机关报告,凿井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批准.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四 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三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内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二、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四 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五,其它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取水审批机关评估上述材料后、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第三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一.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取水方式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 取水量或取水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退水地点。退水方式或退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退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排放浓度发生较大变化的。五。出现需要重新申请的其它特殊情况.更新水源井的,原则上更新后不增井数.报废井由所有权人做好封填工作 避免污染地下水 更新的井按新打井标准和要求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连续停止取水满两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两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用途用水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 保障监测设施完好,第四十条.对地下水依法实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 不缴纳水资源费,第四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所属水政监察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四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第四十三条。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 监督和协调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规划 进行水功能区划定及纳污控制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和效率控制,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十五条。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现场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发生变动 二.取水量、退水量、取,退 水地点是否发生变化 三.下达的取水计划执行情况,四、取水用途是否发生变化、五,取水工程及相关计量设施或措施运行是否正常.六、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七 退水水质和水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八,退水是否对相应水域或水体造成重大影响,九.水资源费交纳情况,十,其它与取用水监督管理有关的事项、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