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 2016,24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政策 加强全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区域。禁牧是指对草原施行1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禁牧区域是指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政策,禁牧补助的区域,包括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工程迁出区,半农半牧区以及牧业旗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等。休牧是指在1年内一定时间对草原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我市实行牧草返青期休牧制度,休牧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牧区域是指我市四个牧业旗除禁牧区域以外的地区,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料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保持动态平衡,草畜平衡区域是指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政策。草畜平衡奖励的区域、即休牧区域休牧结束后,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第三条.旗区人民政府要对实施禁牧 休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建立档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禁牧 休牧和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普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舍饲圈养.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技术。科学保护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实绩考核范围。旗区人民政府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与农牧户要层层签订禁休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将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苏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禁牧 休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本辖区内禁牧 休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于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市农牧业局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督查旗区禁牧 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 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督查情况作为对旗区绩效考核的依据,第六条、市,旗区两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任务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草原管护员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旗区要充分发挥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的管护作用,草原管护员负责对所管护的区域开展巡查。监督管理农牧户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偷牧和超载放牧行为及时上报旗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嘎查村应当充分运用 四权四制,和,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 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举报制度.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偷牧和牲畜超载放牧以及工作人员执法不力 不公,渎职等事件,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集体所有草原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嘎查村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全民所有草原应当在旗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使用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报旗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市,旗区两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五年草原生态监测数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计算标准、计算各草原类型适宜载畜量标准,即各草原类型饲养一个绵羊单位需多少亩草原.第十三条、旗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天然草原各类型适宜载畜量标准,按照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 饲草料基地。包括人工草地 以及其它来源的饲草饲料 核定每户农牧民的适宜载畜量.第十四条,旗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 对草畜平衡核定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向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公布.第十五条、旗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六条草畜平衡核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天然草原的类型、等级.面积,产草量,二。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饲草料产量,三,有稳定来源的其它饲草饲料量 四 根据可食饲草饲料总量计算的适宜载畜量,五。实际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六 天然草原保护 建设,利用情况和沙化,退化现状,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八条.市,旗区两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抽查草畜平衡情况 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生产状况.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它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支持农牧民加入专业合作社 不断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多渠道增加牲畜出栏,达到草畜平衡,第二十条,草原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认真履行禁牧 休牧和草畜平衡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在一般草原和基本草原上放牧或者超载放牧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旗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禁牧 休牧制度。未按要求完成草畜平衡核定任务的、有关部门将核减本年度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资金,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与相关资金发放的衔接机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挂钩、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资金的具体发放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制止。徇私舞弊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