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5月18日 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相关要求,对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及内容进行规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修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要求执行、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由旗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二,城市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促进城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相互融合、促进、多规合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 因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 通辽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四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住房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试行、建规 2009。59号,要求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经论证认为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区范围 二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四。水源地和水系,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 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 需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作为报送通辽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二、通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通辽市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报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复 其中、霍林郭勒市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三、旗县人民政府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要求,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纲要、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四、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上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图集 说明书.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旗县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和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五、通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通辽市人民政府的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六.通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对旗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旗县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通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修改后的旗县城市总体规划提交通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旗县人民政府按照通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通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审批,六,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旗县 市.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通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