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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 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 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2015年2 月5日。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 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 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非物质文化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区 旗.县。人民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市,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受政府委托,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区 旗。县,人民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人社.工商,税务。商务.民宗,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八条,市.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申报、认定,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三.对下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进行督导,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监管,第三章、调查与申报第九条,市 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安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体现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 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一条,市,区,旗,县、稀土高新区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 资料复制件 应当移交给同级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市.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 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申报区、旗 县.级 稀土高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向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区 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三,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自治区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项目保护规划、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十七条,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 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 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第十九条、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二、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和艺术特色,三。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第二十条,市.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及传承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市、区 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区,旗 县。级、稀土高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报市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属地保护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保障机制 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传承基地以及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扶持,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五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宣传与管理人员的培训 以及日常工作经费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报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项目保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市,区。旗、县,人民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一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 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建立项目传承基地 五 支持其对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 不得歪曲滥用、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 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二十七条,市,区、旗。县,人民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奖励、第二十八条 鼓励,扶持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学研究活动、与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第三十条,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原始文献。典籍 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工作,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 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于每年年终向所在地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及传承情况。区。旗 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报市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项目保护经费或传承经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的,由批准该项目的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资格.第三十三条,区、旗,县.级,稀土高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重新认定该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四条 区 旗。县 级,稀土高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 代表性传承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区、旗、县、稀土高新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第三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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