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年6月17日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拉萨老城区保护。继承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城区是指拉萨市市区林廓东路以西。江苏路以北.朵森格路以东、林廓北路以南 总面积1,33平方公里,第三条老城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及进入老城区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老城区保护应当遵循传承历史,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保持传统特色的原则,第五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区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老城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老城区保护机构.老城区保护机构为拉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老城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拉萨市发改.财政 文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消防 民族宗教,市政市容,旅游、环保。工商,商务,交通运输,林业绿化等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城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七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老城区的保护,第八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老城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损害老城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拉萨市老城区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拉萨老城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核心保护区为围绕八廓街为主体形成的历史文化中心区 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大昭寺广场周边建。构、筑物高度应当与核心保护区保持一致。老城区其他区域为保护缓冲区 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2米。第十二条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 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 构.筑物,进行房屋,设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应当保持原状。老城区保护缓冲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对不符合老城区总体风貌的现有建 构。筑物逐步拆除。改建,具体方案由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 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老城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道廊。空间尺度及历史原貌,第十四条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缮,改造老城区内的建,构、筑物.老城区内传统建。构.筑物、古建大院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对影响老城区市政市容和行人安全的危旧传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 筑物,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组织鉴定、确需整修的由所有权人予以整修.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整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尚未申报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大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老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古建大院及传统建、构 筑物被确定为文物的.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设立保护标志、第三章管理第十六条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公务的公安 消防车辆以及救护,环卫 殡葬等车辆外 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进入,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安装遮光篷 遮雨篷 阳光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传统建,构、筑物的保护标志、第十九条通讯,电力。有线电视 供暖、给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老城区挖掘道路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修复方案,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在老城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袋装化.实行定时定点清理、第二十二条老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影响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人身安全的行为.一.随意丢弃垃圾。二、随地吐痰、便溺。三,乱倒,乱排污水,四。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发放促销传单、六。使用高音喇叭及其他噪音扰民行为 七,损害市政公共设施及绿地。道路等,八 占道经营、堆物作业等 九、户外放养宠物或者畜禽,十 燃放。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十一。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老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经营的,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三。所销售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的 第二十四条老城区内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第四章利用第二十五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城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保持老城区的传统文化特色,老城区保护机构根据项目目录、合理安排老城区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老城区内鼓励从事下列经营项目、一 开办工艺品陈列室、展览馆 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馆。二 无污染传统民间工艺品及旅游产品制作.三。开办民俗客栈、旅馆.饭店等服务场所。四,开发传统饮食业.开展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五.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 展示。六。其他应当鼓励的经营项目.第二十七条老城区内的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等应当与老城区风貌 氛围相协调,老城区保护区内门牌,街道名称,旅游标志.保护标志 店铺招牌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二十八条对老城区内的传统民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拆改。架设电线,二.在公共用地或房顶上搭建建.构。筑物,三.在外观墙壁。梁柱。门窗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四,其他破坏传统民居的行为 老城区内传统民居所有权人利用传统民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在老城区公共场所举行的各类群众性活动 组织者在活动举行前应当征得老城区保护机构的同意,第三十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将老城区内的单位向新城区分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恢复原状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规定的 由老城区保护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老城区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于2013年6月17日经拉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经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