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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3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6月13日,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优美.安全的公众休憩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休闲 健身。文化娱乐.防灾避险,科普宣传的开放场所,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属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各旗县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审计,林业,公安 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 捐资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二 因地制宜、布局合理 突出特色、规模符合公园服务半径的要求。三.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和文化内涵,满足游览。观赏 文化娱乐的需求,五,配套设施完善,满足休憩.健身、安全,防灾避险、无障碍通行的需求,六,符合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第九条。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第十条、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 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园建设资料报园林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公园移交给相应管理机构后,方可交付使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队伍负责接管公园的日常养护和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管理。第十二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名称,界址.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长期占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属地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予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公园地下空间开发不得影响公园的使用功能及公园内植物的正常生长 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按照公园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逐步迁出.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公园的管理标准,定期组织考核评比活动,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公园园容园貌管理、一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植物进行合理修剪,病虫防治、浇水施肥、保证植物生长旺盛、二,依法做好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引进 交换等工作。三,保持环境,水体整洁,设施完好 无噪声干扰 四 经批准的配套服务项目在指定地点规范经营。不影响周围环境、五 规范设置导游牌、说明牌,警示牌,公示栏等服务和安全标识.六,公园内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影响公园整体景观效果.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第十八条,公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九条,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 展览等公益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 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应当遵守当地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第二十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护公园景观和设施,保护游人游览安全、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公园绿地。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园树木,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或者向公园排放烟尘.有害气体 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认真受理游客投诉.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 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 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第二十五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 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第二十六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 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第二十七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二.利用、园中园 进行变相经营,三,影响公园景观和游园秩序 损坏公园绿化种植。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第二十九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服务内容,规模,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可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者的选定,经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自主经营收入以及租金,特许经营管理费等收益 应当专款专用于公园的日常运营维护与保护发展.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督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雪 防汛.防雷 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检修工作,第三十三条 公园内动力。照明电气设备的安装 应当严格按程序实施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接电源,移动和变更已定位的电线和电气设备,第三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线路、速度,在指定的地点停放、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游人的游览和安全 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公园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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