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 技术 行政等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降低供水,用水消耗,减少用水损失和废污水排放。制止浪费 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程管理,节约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约用水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规划 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第五条 严格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倡导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权制止 举报或者投诉浪费用水的行为,第十条.对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措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三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综合状况。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三区人民政府负责节约用水规划的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备案,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节约用水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节约用水现状和节水潜力分析 二,节约用水规划的原则。依据和目标、三、节约用水工程规划 四,节约用水资金投入规划、五,节约用水规划实施措施,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节约用水规划 制定本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建立覆盖市 区二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 应当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 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用水状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状况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效率.节水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许可量。行业用水定额 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 核定用水单位年度取用水计划指标、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取用水计划.第十七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指标取水,其用水用途 年度计划用水量不得擅自变更,因生产经营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第十九条、用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测试报告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如遇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水平衡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标准安装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禁止实行包费制.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除水力发电 城镇供水企业和农业生产用水外。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 及以上。不足40 的水量部分 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收取的加价水资源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对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实行水资源费和水价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区域和行业用水情况、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改造.应当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第三章、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等非生活用水临时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取水申请,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被批准的、供水部门不得供水,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种植结构、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推广应用微灌,喷灌,渠道防渗等节水灌溉措施、农业灌溉严禁使用深层承压水。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具体农业用水管理和节水措施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使本行政区域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与本地水资源条件。水环境容量相适应。新建,改建 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地下水 已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以及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减少废污水排放量,用水单耗超过用水定额的或者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指标的工业企业,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 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计量管理。建立内部用水统计分析制度、第三十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 饮料 酒类等产品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节水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尾水回收设施还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第三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及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水的宣传和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第三十二条,采矿企业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安装计量设施.具备条件的地区 疏干水应当回收利用,采矿企业应当对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应当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减少施工降排水。确需施工降排水的。应当编制施工降排水方案。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取,排。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严禁长流水 具备条件的,施工降排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条。本市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逐步整合,关停园区内自备水源井、实行供水。用水.排水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洗浴。洗车.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应当建设循环用水系统,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在确保符合相应用水水质要求的条件下循环使用.第三十六条.市.区二级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明确节水专职人员。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市 区二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其供水管网及节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防止跑,冒.滴 漏等浪费现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 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井.已建的应当限期关闭、第三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 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限制或者禁止将地下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单位和个人浪费用水或者擅自取水、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 人工湖用水,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 根据不同用水需求.逐步实行分质供水 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区或者基础设施 应当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章.激励和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矿区疏干水利用.施工降排水利用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第四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逐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并定期进行考核、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鼓励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与应用、节水工程的实施.节水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约用水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并给予资金扶持,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投入力度 对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给予财政补贴,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水技术 工艺.产品和设备的企业 以及雨水 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参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牧业节水项目和工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农民参与灌区管理.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形成政府扶持.农民参与的农业供用水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逐年增加节水灌溉投入,统一规划.建设节水灌溉工程.应当将土地出让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第四十七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制度.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月或者按季度报送用水量及节水等情况,六。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及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第四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五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将举报浪费用水行为纳入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范畴。接到举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署名举报的、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结束后的48小时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对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计算,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 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