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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 下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来抓。要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体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 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形成信息共享 相互配合、市区.县。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 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供排水管理体制等情况、科学制定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 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时,水源地的水质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标准,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应设在城市或工矿排污区的上游,避开已污染 或天然水质不良,的地表水体或含水层地段。避开易使水井淤塞.涌沙或水质长期混浊的流砂层或岩溶填充带,避开地下水水质背景值较高的地区.避免排水沟 工农业生产设施的影响,取水井及周边应无加油站、垃圾堆、厕所 畜圈。渗坑 墓地等、应无有害物质堆存、三,扎实推进,夯实集中式饮用水源基础工作、一。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在用和备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未划分保护区或需要调整已划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由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规定并结合水源 水质,地形地貌等实际,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二.规范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完成保护区界碑和警示牌设置工作,合理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宣传牌 保护区界碑设置要充分考虑地形.地标、地物特点,设立于人群易见处。警示牌应设在保护区的主干道、高速公路旁以及水域沿岸等明显位置,其内容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 GB5768,的有关规定,宣传牌的设立位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档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服务人口 保护区划分,风险源点位情况 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等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 一源一档、档案.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区县、自治县 还应建立饮用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四,切实履职、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监督管理工作、一,依法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 必须依法实施保护。规划部门应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规划红线控制范围.水利部门在水利项目审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交通部门和海事部门在岸线审批。农业部门在农业项目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卫生部门在服务业卫生许可时均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依法审批 不得在保护区内批准设置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二,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不少于1次例行监测 每年至少开展1次除,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例行监测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监测 监测数据应定期抄报饮用水取水单位.乡镇饮用水源地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例行监测.监测项目不得少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中表1和表2项目。监测数据出现超标的,要加密监测 分析查找超标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及时整改 三、彻底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确保水质达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通过搬迁,关闭等治理措施 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和市政排污口。畜禽养殖 网箱、围栏 及投饵性养殖,经营性船舶和码头,种植等污染源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 筑物,禁止在一 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四,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监察管理制度,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日常环境监管,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水源地水厂每天开展现场巡查,检查时必须做好现场监察和巡查书面记录、水源地水厂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了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政府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监察中发现威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紧急的、要立即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五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一、制订风险防范预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并督促水源地水厂制订水厂应急预案.落实水源地及水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技术,队伍及装备保障,每年开展1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水厂应急演练,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化工,造纸等风险源检查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等物资进入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提高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 对现有环境风险等级高或采取措施水质难以达标的水源地 要实施优化整合工作,或建设水利工程项目和备用水源 保障饮用水安全,二、强化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采取切断污染源头和拦截.吸附.消解污染物等多种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水体的污染。并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六,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严格考核。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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