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城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城镇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各县市 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评估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第四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开发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各县市。开发区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产、财政,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税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 以城镇棚户区被征收人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城镇棚户区内危旧房和危险房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全面促进我州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广大群众,住有所居.二,政策衔接,保障实施,确保与国家,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统一,做好政策的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有利于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又有利于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处理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既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征收补偿 科学合理的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公开公正,和谐征收.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到阳光征收。社会监督、减少矛盾和纠纷,第八条.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一、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各县市.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二,各县市,开发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发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各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核发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确认文件.选址意见,征收蓝线和安置房规划方案。四。各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九条,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规定的程序 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建,房产、财政,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公安.信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报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要求以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方式补偿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相关条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 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在具体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登记,了解和掌握被征收人房屋状况、户籍状况,居住状况、收入状况和被征收人的意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条款。科学合理的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对补偿要求不符合征收政策规定,严重影响城镇棚户区改造进程和损害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市 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款规定的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比例标准,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一户一档.制度 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将被征收人房屋的状况,户籍状况,实际居住状况,收入状况,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意愿。以及被征收人房地产的权益状况证明材料,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资料,建立分户文书和电子档案、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前的房屋现状调查工作,在入户调查登记期间,应当采取四方认证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等签字盖章.等方法 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依法免收土地使用.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费用 依法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税收,被征收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的.按学区内生源对待。在迁出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迁入地标准接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审核给予各项社会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信誉档案,定期将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向社会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对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个人记入信誉档案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工程的管理 应制定拆除企业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监督制度等工作机制。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除工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全程组织,参与和监督、拆除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环保等工作,确保无安全隐患。搬迁后的房屋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和房屋拆除活动、第十八条.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列入综合目标考核.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的予以奖励 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全州通报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审计,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机制,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各县市。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