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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围墙,挡,等,以展示牌 霓虹灯 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横幅、条幅 旗帜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四条.市 县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工作,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 城管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区 人民政府、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标志、消防 电力,通讯、邮政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三.危及建 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四 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五 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条、下列区域 单位,位置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的建设控制地带,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 公立医院等 三,城市道路两侧各种护栏、围墙。四。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单位,位置、第十一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未经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三,户外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 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 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七,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依法做出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地点。位置.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变更.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载体.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 周边环境的整体效果,第十五条、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画面空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第十九条。在本市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二、店牌设立应当,一店一牌、三、在同一建 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 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四.牌匾标识用字应当准确规范.藏、汉两种文字齐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规范要求,五.牌匾标识应当牢固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六 其他有关设置牌匾标识的规范要求、第二十条。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有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行政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改正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 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 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户外广告,标语牌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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