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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切实保护全州土地资源,根据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政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办发。2011。2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机制的通知、青政办、2010,26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通知,青国土资,2008。120号,青海省8个厅局印发的 青海省国土资源违纪违法案件联合办案及移送办法,青纪 2007。38号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是指州,县 乡,镇,各级政府及村社 各级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前款所称的各有关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玉树州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和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 成立玉树州土地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工作的副州长任副组长 各县县长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玉树州土地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不定期的全州范围内重点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行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拟定行动方案、决定查处整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行动的各项工作,各县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开展日常工作.第五条,玉树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州重大案件的查处及督促各县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 由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行动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县.乡,镇 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制定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村规民约.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主要领导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有关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监察.公安、经贸.农业.林业 人社 建设、水利 交通.环保.卫生、信访、工商 金融.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依法监管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对各类拟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对已批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的责任、建设规划部门应依据城镇建设规划 城镇管理法律法规 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水利部门应依据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影响防洪.违法占用河道、水利设施用地的行为进行监管,负有管理河道,滩涂土地之责任.交通部门应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对违法占用道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管,负有监管道路用地之责任.林业部门应依据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有监管林业土地之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环评及监管的责任,农牧部门应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 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保护,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草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工作,负有监管农业用地之责任,公检法部门应对涉嫌土地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负有打击土地犯罪分子,维护法律尊严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党纪政纪对在土地管理中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负有监督之责任,电力,市政管理部门对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部门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信贷和共同授信、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办力度 确保及时化解征地矛盾。人社及民政部门加强对城镇规划区和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工商、环境保护 卫生。文化、旅游 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已核发证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发证的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己单位使用的土地都负有保护 防止流失的管理责任.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九条。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制度,由州 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城管、规划,环保,劳动保障。农业.林业、信访和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负责对审查报批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会审,建设用地共同审批.审核 会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成员单位,第十条 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各自业务工作中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程序、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后的职能把关.一 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按程序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初审或预审,涉及林地及重点环保区的要征求林业和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环评的审查意见 二 林业环保部门对涉及林地及重点环保区的建设用地项目。根据项目承建单位的申请及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环评出具审查意见,三 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涉及林地及重点环保区的必须审查是否经林业环保部门审核同意。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审查是否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 涉及林地及重点环保区的未经林业环保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同意 拟划拨的用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 不得提前办理开工建设批准手续。第四章、土地执法监察,第十一条,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用地的群防群治网络 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组织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责任主体是各县人民政府,第十二条、州,县国土资源部门是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主体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土地执法行动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日常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巡查责任制。确保每半个月至少实施巡查1次,并建立巡查台帐进行登记.对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刚发生时发现并制止。及时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情况函告违法用地所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向州。县人民政府报告.二.各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被行政处罚的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的建议,三.州。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层层通报制度、逐级报送土地执法巡查情况 州国土资源局应定期将本辖区内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以及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动态及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村委会在各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健全基层监管网络、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积极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 一,对于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对逾期既不改正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城管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并告知的违法用地、应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三 对于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制止的违法用地.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无法制止的违法用地,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国土 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督促违法用地当事人配合国土资源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 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书面告知后。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提供或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外 还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一、城乡规划部门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二。农业、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联合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抓好对违法用地复耕 复绿.复渠的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三,供电.供水 供气部门对原已供电,供水 供气的违法用地。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城建规划和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 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及建筑物进行拆除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用地的.应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协同做好土地执法有关工作、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土地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处理 一 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迅速赶赴现场协助执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执法人员的安全和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妨碍.阻挠 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依法从严处理 二,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以及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提请派员参与并积极配合 三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 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国土资源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 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州.县人民政府、由州.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后,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贿赂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 贿赂.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报告州、县人民政府,由州、县人民政府向州,县人大反映,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追究由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本规定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对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不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规定职责的 可以提请州,县人民政府、州。县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村委会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区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3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以及对有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 限制查处工作的.对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制止。查处及相关职能 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审批,审核.许可.登记等手续或提供供水,供电,供气。贷款等服务的,三、对依法开展的土地执法工作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协助。配合,造成土地执法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四.对相关土地管理工作负有相应责任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制止 查处及相关职能,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二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继续办理审批、审核 许可、登记等手续或提供供水.供电。供气.贷款等服务的,三。对依法开展的土地执法工作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协助.配合.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四,对相关土地管理工作负有相应责任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五,对在1个年度内因涉及违法用地问题受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片区管委会,村委会 第一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一,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区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5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二 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纠正的,三。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报、不查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片区管委会,村委会。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职、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片区管委会、村委会 受通报批评后 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1个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情况严重被省。州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二、在1个年度内因涉及违法用地问题受通报批评达到2次以上的.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租用 承包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村干部未经批准私自分配村民宅基地或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 或转包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以及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为建设用地 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的,按有关规定提请罢免或撤销其职务,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国家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九条,省垂管单位或外地驻玉树办事机构参与 纵容 包庇 支持违法用地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区的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条、违法用地投资者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个年度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 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在弄虚作假 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 应将有关线索 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但没有移交的 由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并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 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 是指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20亩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 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涉及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40亩以上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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