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6日,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切实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并实现脱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 7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我市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推动我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化解过剩产能.的奖补资金.第三条、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以市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或市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为主要依据,其中。中央专项奖补资金主要按照职工分流安置人数下达、第四条.坚持企业主体 政府支持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法制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下 按时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第五条,专项奖补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委 市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中、市经济信息委是全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煤管局是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业务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是全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全市专项奖补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和管理部门,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煤管局主要职责、一。指导和帮助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及企业制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督促企业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及时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市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或市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进行复查,三.根据复查结果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并将化解过剩产能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四。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审核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职责,一。指导和帮助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及企业做好职工安置方案,二,利用安置职工实名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录入信息,核查需安置职工人数,三,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筹集市级奖补资金并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煤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二。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煤管局提供的经认定的化解过剩产能 安置职工有关资料,预拨奖补资金 三,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煤管局提供的复查结果进行资金清算,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规定相应扣减预拨资金.四、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奖补标准根据市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 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按70元、吨给予定额奖补,钢铁行业奖补对象仅限于2016年内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的企业。对2016年内应退未退、在2017年及以后退出的企业,不再给予奖补,第十一条,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继续实行包干奖补方式、奖补对象及标准。一,被整合关闭煤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矿奖补资金,二、直接性关闭煤矿。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矿奖补资金、三 关闭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专项奖补 1。资源枯竭的煤矿、2,生产能力为30万吨 年以下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3,被确定为关闭对象 经公告后仍擅自组织生产、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 4。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为有效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减轻区县、自治县、开发区财政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资金调度压力,市财政局采取先预拨。核验后清算的方式下达和拨付专项奖补资金.对区县、自治县,开发区所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 由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 自治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的专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核钢铁企业纳入年度计划的化解过剩产能规模,生产设备等情况 市煤管局负责审核纳入市政府年度关闭计划的煤矿数量和产能等情况,市财政局依据市经济信息委提供的市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市煤管局提供的市下达的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预拨资金,第十四条、在企业完成设备拆除,职工分流安置等任务后、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按要求组织验收、并及时提请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煤管局进行复查。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煤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核.组织复查验收.并根据复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市财政局据此对预拨给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的奖补资金进行清算、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有关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完善审核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方式和方法,认真审核化解过剩产能实有量,职工安置方案.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支付及结余等情况,要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 人力社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核小组,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第十六条 中央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包括,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 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费用 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在优先保障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后,方可用于企业其他与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支出,第十七条、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第十八条。有关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要多渠道筹措和落实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和导向,可采用梯级奖补方式,鼓励企业尽早化解过剩产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加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煤管局对复查合格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 产能等情况进行公布。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 开发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结果均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对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相应扣回专项奖补资金 还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的拨付、发放.职工安置 资产与权属变更,债务处理。企业关闭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制作留存企业关闭前后以及关闭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以及其他后期核查需要保存的资料,并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为核查.审计,监督检查 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第二十二条.有关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花名册.拨款单等相关数据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操作流程、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