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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口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障港口正常秩序.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港口和进出港口的船舶 排筏,其他水上浮动装置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 自治县。市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港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报批港区水域。陆域使用权,负责公用码头。货主码头及港埠企业的行业管理、按国家规定征收有关港口费,监督管理港口工程建设,审查港口业务经营者条件。维护港区安全生产,营运秩序和环境卫生,第五条、港口规划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港口管理机构应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近期和远期港口规划.港口规划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年吞吐量二十万吨以下.含二十万吨,的港口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二,年吞吐量二十万吨以上的港口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交通.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划定港区.港区划定方案由港口管理机构编制,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划定的港区是港口生产,建设的专用区域,港区岸线一般按常年洪水位以上三至五米为界划定、岸线以下的岸坡 滩地,水面与水下,水上架空等为港区水域.岸线以上港口现有设施依法占用的土地以及根据规划依法征拨的土地,包括码头 库场,道路。铁路专用线,客货站房以及港口运输生产.生活配套等设施占有的土地,为港区陆域,第七条.港口建设应按依法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 在港口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指导下,航运企业。工矿企业。物资部门和个人可投资建设货主码头,谁建谁用谁受益、港口、货主码头建设 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港埠企业由国家,集体、个人兴办。兴办港埠企业或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各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和港口规章制度.合法经营 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前款所称港埠企业.是指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 搬运 仓储。驳运和维修。代理及其他为船舶。货运.旅客服务的企业,第九条、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从事装卸业务。还应做到先到先装卸.后到后装卸。企业专用码头如生产能力有余.应向社会开放。接受当地港口管理机构的管理.所有港埠企业和企业专用码头都必须按规定向港口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条.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企业专用码头,对社会提供的服务,应按规定价格收费,使用统一票据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十一条 凡进出港口的人员。车辆、船舶必须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制发的。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未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港区施工。采石,挖沙和种植作物。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 在港口生产 建设,环境保护和维护港口秩序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港口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和表扬,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港口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在港区内擅自施工等有碍港区正常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清除障碍 限期恢复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港口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三 不按规定缴纳港口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每日按迟付款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 四,在港区内的人员 车辆,船舶、排筏、不服从港口管理机构管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港口管理机构同意,占用港区岸线.水域,陆域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逾期不打捞港区水域内的沉船 沉物的。由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向港区内倾倒垃圾,废渣.废油等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港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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