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 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水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文地质勘查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国家流域机构所属水文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文主管机关。统一负责全市水文管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市水文机构的工作.第四条 市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全市水文行业,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实施水文重大科研攻关和技术交流,二.组织全市水文勘测.情报和预报工作。收集.处理防汛抗旱所需要的水文信息 进行暴雨洪水监测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 管理水文资料.对其他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技术监督和指导、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分析以及省界水量和水质的监测 五.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六 承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市属基本水文站的水文资料由市水文机构统一管理.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环境保护治理而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或水质资料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讯费。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使用,使用资料的单位不得转让或转借.第六条,市水文机构应贯彻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 并结合实际制订补充规定 第二章,水文勘测.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水文勘测,包括降水。蒸发。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 水质 水能和泥沙等项目的观测.调查和资料整编。第八条、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组织实施、由市水文机构管理,地方水文站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九条.地方基本水文站的设立或撤销由市水文机构提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文观测项目的调整 变更,由市水文机构决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专用水文站的设立或撤销。由主管单位报市水文机构核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洪报汛任务的应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影响水文站设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迁建水文站及其管理和生活设施所需经费一并列入工程基建计划。经市水文机构同意后 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建和对比观测工作由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二条 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需要增加专用水文站或在原有站上增加专用观测项目的、由使用资料的单位提出要求.市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但不应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 其基本建设,运行管理.设备仪器维修折旧等费用由使用资料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市辖区内在建.已建成的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应设置专用水文测报设施。固定专人从事水文测报,并由市水文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第十四条,专用水文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资料由市水文机构整编、第十五条,下列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二。水事纠纷 水行政案件裁决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进行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四,水量超过1000m,日的取水口,排水口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的设置 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出具审定意见书 所需资料由市水文机构提供 第十六条 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第十七条、对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本市范围内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跨市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或指定的单位裁决,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第十八条.各级水文机构应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雨情 水情,旱情。水情预报.第十九条,市水文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所需通信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等费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解决,第二十条。水文情报预报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第四章,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第二十一条.全市的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水文机构参与 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水能规律分析与评价,水资源和水环境的预测与对策分析等.第二十二条,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市水文机构参与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开展的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与预报,其监测 调查 评价与预报单位的资格认证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计算应使用已有的水文资料。水文计算成果应按工程等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四条,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取水口,排污口,应进行相应的水量。水质和水环境评价。评估由项目单位向市或区县,自治县 市,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市水文机构参与 第五章 水文测报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义务,禁止破坏 侵占,毁损及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水位,雨量 站的标志、场地。道路 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地下水观测井及水文预报测报设施。第二十六条、水文测报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专用道路.测验作业的场地 由市水文机构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提出建设用地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第二十七条,水文.水位,雨量,站保护区按以下标准确定.测验河段,纵向以比降,或浮标,断面分别向上 下游延伸30至300米.横向以3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为界 以内的地域,水域为保护区 气象观测场。场地周边以外15,20米为保护区,15 20米内有障碍物的。从障碍物边缘往外按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 4倍的距离确定保护区 测验设备.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水尺与观测道路.过河设备的锚和架,铅鱼运行范围等周围的20.40米为保护区。第二十八条。未经市水文机构同意.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 植树造林.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筑房屋等建筑 设置有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二,在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废物,排放污水,三、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四、在保护区进行爆破作业,五,其他对水文.水位,雨量 站测验作业或资料有影响的活动,第二十九条,确因重大建设项目须占用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征得市水文机构的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向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报汛的,还应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恢复测报和管理设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道中进行水文测验作业时.应设置示警标志,过往船只或竹.木排应减速绕道行使,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积极主动协助市水文机构出色完成测报任务.为抗洪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紧急关头保护水文测报设施有功的 三。检举他人破坏水文测报设施,经查属实的、四、完成水文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水文测报人员玩忽职守、向市水文机构提供假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