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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主管全市水域治安工作.日常指导.协调工作由其直属的水上公安机关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 的水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水域治安管理,未设立水上公安机关的水域.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治安管理 港口,长航专业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所属码头和船舶实施治安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交通、渔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助水上公安机关做好水域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域作业,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治安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落实水域治安防范措施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水上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水域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二.对水域内的各类船舶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户政管理.三 对水域内的旅店业。刻字复印业 废旧金属收购业等实施特种行业管理,四。对水域内的娱乐业,修理业,打捞业 服务业等行业,各类场所和集会。文体,商贸等群众性活动实施治安管理、五、组织和指导.协调水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有利用船舶作为犯罪工具嫌疑的,水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船舶进行检查,必要时经县级以上水上公安机关批准。可扣留船舶,第八条、水上公安机关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船舶停航、改变航向的。应当立即通知港航监督部门责令船舶停航或改变航向、港航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处理重大水上治安灾害事故或者隐患需要的,二、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三、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遇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且特别紧急的、水上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挥船舶停航或改变航向.并立即通知港航监督部门,第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水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和船舶集中的水域。设立水上治安检查站.开展治安巡逻检查 方便群众报警,第十条.本市船籍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舶港籍所在地的水上公安机关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应当随船携带 船舶户牌应当置于水上公安机关指定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已经打印了船检登记号的船舶.不需办理船舶户牌.由其所属单位持有关资料统一到水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本市船籍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原申报或者登记事项有变动的 船舶所有人在报请船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同时 应当向原登记地的水上公安机关申办户口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二条,除固定航班外.非本市船籍船舶在停泊地预期停留3天以上的,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在到达停泊地后24小时之内携带有效证件,到停泊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离开时注销 第十三条、在本市船籍船舶上工作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办理 船民证,本市船籍船舶的所有人.包括单位,个人,应当按水上公安机关的规定.携带船民的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船籍所在地的水上公安机关办理 船民证,非本市船籍船舶在水域作业,其从业人员未在船籍所在地办理船民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舶停泊地或者主要作业地的水上公安机关申领 船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船员服务簿、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船员。由其单位持,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到管辖地的水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不需办理,船民证,船民随船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船民证。或.船员服务簿。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接受水上公安机关的查验。第十四条。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船舶户牌.船民证等证件。第十六条。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七条.在本市水域内的船舶.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 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作,第十八条。经批准在水域举办龙舟竞渡 体育表演 渡江游泳。商贸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作好治安防范工作 并接受水上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在水域内从事旅店业、刻字复印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水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行业有关规定管理.在水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应当在固定的水域经营场所进行,不得利用船舶在水域设置流动收购点 第二十条。在水域内从事娱乐业的。应当报所在地水上公安机关治安审核、从事汽车修理业,打捞业,服务业的 应当报所在地水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在水域打捞的枪支弹药 危险物品 带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漂流物以及可疑物品 必须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在水域内发现的尸体 水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鉴定.登记和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家属自行处理,无名尸体由民政部门负责火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码头。渡口。船舶等公共活动场所秩序。二.非法拦截,劫持,扣押船舶.三、利用船舶和水上活动场所走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嫖娼卖淫或容留嫖娼卖淫。四。其他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籍登记。不申领船舶户牌,不办理户籍申报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2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对不办理船舶户籍登记,处每日10元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对不申领户牌的 处每日100元罚款.直至改正为止、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二、非本市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不按规定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的 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补办手续,给予警告 并处200元罚款.三、不按规定申领,船民证,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100元罚款、随船工作的船民不能提供 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书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四 涂改.伪造、冒用.转借船民和船舶有关证件的,收缴证件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使用无船舶户牌船舶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对船主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举办群众性活动 未采取相应的治安防范措施、尚未造成后果、经水上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擅自开办旅店业,刻字复印业的 或者擅自开办收购废旧金属业或者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由水上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和市有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八.开办汽车修理业。打捞业 服务业未报水上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 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水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处罚。其处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服水上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水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涉及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沿岸的滩涂.岸坡和水中岛屿 水溶洞等.本办法所称、场所、包括.一、水上各类排筏和平台、二,水域内各类建筑和设施,三,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四,水域内交易市场和游乐场所。第三十条,船舶户口簿 船舶户牌,船民证、式样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由水上公安机关核发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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