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 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 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 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 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 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 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 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 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四 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 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第四章.渔业船舶,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 停泊.作业,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第五章。游览船舶,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第二十五条,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 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自用船舶、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 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七章。乡镇渡口。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 水缓 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 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 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第三十三条.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 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 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 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