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地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规划 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者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八条 发电,变电,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和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保护区为线路或管线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第十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 损坏或涂改发电,变电设施及其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的使用,四 擅自攀登变电设施,或者利用变电设施拴牲畜、悬挂物体.张贴广告等。五,在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的地下进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作业.六.在变电站围墙外从事危及变电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5米范围内 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 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 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的书面同意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进入电力工程施工现场扰乱施工,涂改 移动 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二.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 垃圾。矿渣.易燃物 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 不得烧窑.烧荒,三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植物,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经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第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二十条,严禁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查验出售单位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 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来源 名称 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不得进行收购.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或规划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须占用保护区的,应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协商、重新划定新的电力线路走廊.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并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 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协商 就迁移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依法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第二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第二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 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尽量不砍伐树木.采用增加杆塔高度的技术措施、确需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 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 计划已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林业,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林业,园林、部门需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林业,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对树木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 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3。5米、4,0米.154.220千伏。4.0米,4、5米。330千伏。5。0米、5.5米,500千伏,7.0米,7,0米。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一。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 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相关信息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所在县、市 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 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五、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