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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工业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第四条。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规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节能协调机制。解决工业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业节能工作.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第七条。工业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有权向各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投诉和举报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十五日内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投诉人和举报人反馈,对投诉和举报属实的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用能单位的下列行为实施节能监察,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标准、能效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三。禁止使用。转让,租借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以及人员培训、备案的管理情况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 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 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 对工业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采用书面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实施现场监察的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 内容 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处理投诉,举报以及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第十五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节能监察笔录中注明、第十六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三 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 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察技术手段,对工业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效,能耗指标等进行检测.一.工业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二,重点工业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变更,工艺系统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节能的 三,重点工业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机构检测 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工业节能监察机构承担,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 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簒改有关证据。第十九条,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十五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 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报送本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用能行为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实施阶梯电价,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并予以公布.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接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由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接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接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对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下达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的本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第二十四条.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工业用能单位存在违法用能行为的,由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由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泄露工业用能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三 违法向工业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四 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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