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 厅,局。各大企业 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4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划定的水功能一级区划基础上,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业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水功能二级区和未列入国家区划的水功能区进行区划划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在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第八条、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因经济社会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由盟市提出调整建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功能区划调整主要包括、长度的调整 功能排序调整。功能的种类增减,功能区新设。功能区目标水质调整等,第九条,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江河湖库.按其汇入已划分水功能区的江河湖库管理目标进行管理与保护.如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江河湖库的现状水质好于汇入水功能区的现状水质。其管理和保护目标按照现状水质类别执行 第十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水功能区设立相应标志.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以及跨盟市水功能区的标志 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其他水功能区标志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 标志式样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所需经费在同级水资源费中列支。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区应当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严格控制影响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新增取用水、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禁止新增,扩建入河排污口。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缩减和功能调整,保留区应当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不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活动 严格限制在保留区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缓冲区应当按照综合协调。严格管控的原则 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下游水功能区对目标水质的要求 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在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缓冲区应当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开发利用区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按照二级区分类执行相应水质标准 并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目标的实现.第十二条。划定的水功能二级区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 应当按照水质要求最高的功能进行管理,在饮用水源区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应当限期拆除 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用水区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对在上述水域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过渡区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和新增入河排污量。第十三条.禁止向水功能区水体排放 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一,含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 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二。油类,酸液。浓盐水.碱液和剧毒废液。三.工业废渣 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含病原体污水。第十四条。禁止在水功能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船只。容器.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池塘输送。贮存上述物资,第十五条.饮用水源区或渔业用水区陆域保护区内严禁新建下列项目.一,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 氟制冷剂的项目。二,生物发酵,放射性。炼油.炼焦,漂染.电镀,冶炼,制革、化学制纸浆,拆船和氰化法提炼产品的项目.三,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材料的项目,四、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 油库和化工原材料堆放点的项目,第十六条、在水功能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容器等防污染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港务监督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船舶 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防溢漏措施.第十七条。在水功能区沿岸新建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现有港口.码头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申请或者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 水生态的影响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负责核定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红线,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分阶段目标实施 第二十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规划与年度监测实施计划,主要包括站点的布设与建设、监测频次与监测因子的确定、固定实验室与移动实验室能力建设.自动监测站建设。信息系统建设.队伍建设等.逐步建成 常规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机动巡测相结合,定时监测与实时监测相结合 加强应急监督性监测。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化管理 的现代化监测体系、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规划与年度监测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要水功能区.跨盟市水功能区,省级省界水功能区监测。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水功能区监测工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盟市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支流入河口的监测工作。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旗县、市,区,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支流入河口的监测工作。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除流域委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 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抽查,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登记,排查,日常监测和监督.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 在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五条,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单位进行排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抽查,在水功能区内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限期向旗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监测与评价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监测与评价结果的定期交换和共享、旗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监测资料,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印发上月全区水功能区质量月报.下一年度1月底前印发全区水功能区质量年报.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的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水质状况。如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排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目标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功能区管理考核制度 水功能区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水质达标率,限排指标等,水功能区水质低于目标水质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核定并排查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依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考核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迟报。瞒报,谎报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监测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监管、执法,整治不到位的旗县.市,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 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准备 应急处置等工作。对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对于瞒报 漏报.迟报水污染事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