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政法.2016.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流转的行为 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实行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 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水权交易。应当根据国家 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 高效的项目,第四条、开展水权交易应当遵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服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用水总量达到或者接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当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水权交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依法设立水权交易平台,各盟市可以根据当地水权交易需要依法设立水权交易平台、为水权交易和收储提供服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闲置取用水指标、跨盟市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超过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自治区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章.交易的范围和类型、第七条,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可供水量 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储和交易 第八条 灌区因实施节水改造等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具备条件的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转让,第九条.企业通过改进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其节约的取用水指标可以交易、第十条、社会资本持有人经与灌区或者企业协商、通过节水改造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可以收储和交易,第十一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5号.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闲置取用水指标、可以收储和交易。第十二条,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可以收储和交易,第三章.平台交易程序,第十三条,通过水权交易平台交易水权的,转让方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水权交易申请书、二、水权交易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文件.三.水权交易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四,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水权交易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项目符合区域.产业相关规划及准入条件、二 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三.用水定额满足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要求,四、入河污水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要求,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受让方为闲置取用水指标的原持有人,可以优先回购其闲置取用水指标。第十六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水权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水权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水源类型,水量 水质。取水方式,所在的区域位置等、二、交易标的的竞价起始价,三、交易竞价时间、地点、四、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五.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确定的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填写意向受让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权受让申请书,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 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其他与水权交易有关的材料,第十八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受让条件的。出具、水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水权交易方式.一,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由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双方协商交易费用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二,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由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受让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水权交易平台确认水权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 应当与转让方 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水权交易的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量、水质,费用 用途等.并及时书面告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水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第四章 交易费用和期限,第二十二条、水权交易的基准费用由取得水权的综合成本 合理收益 税费等因素确定、灌区向企业水权转让的基准费用包括节水改造相关费用,税费等,第二十三条,灌区向企业水权转让的节水改造相关费用包括。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建设费用、二、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 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指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需重新建设的费用,四 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费用,六.财务费用 七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水权交易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算 第二十五条。灌区水权转让项目闲置取用水指标收储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和更新改造费用。按原水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节水改造单位投资价格进行收储 并按取用水时间比例返还原受让方、不计利息。二。已预付的运行维护费、按取用水时间比例返还原受让方 不计利息、其他水权收储的费用 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 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年、灌区向企业水权转让期限自节水工程核验之日起计算。其他水权交易期限参照灌区水权转让期限确定、再次交易的.水权交易期限不得超过该水权的剩余期限,第二十七条 灌区水权再转让的。按原水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灌区节水改造单方水年投资价格和剩余的水权转让期限进行、原运行维护费收取方应将扣除已运行期限运行维护费后、剩余的返还给原受让方,不计利息 其他水权再转让的费用 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跟踪管理.加强对相关区域的农业灌溉用水.地下水.水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的监测 并适时组织开展水权交易的后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对水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等手续、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开展水权交易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二、生态用水转变为工业用水、三 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四,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取用水指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水权交易各方在水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水权交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水权交易活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水权交易平台收储水权并交易的 水权交易的损益归水权交易平台所有、第三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第三十四条,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水权交易各方拒不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 予以惩戒.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水权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运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