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 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州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三 州级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含政府承诺还款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决策,审批 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第四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教育 文化、卫生,体育 广播电视,社会保障 生态建设。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二,农业 水利,能源 交通,市政,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三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 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 促进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第五条。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调控需要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它组织、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劳动。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第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审批 计划编制和下达 并对政府投资实施全过程依法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州级财力情况和投资计划.安排下达资金预算。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 资金和财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项目管理单位或经批准的代建单位。应按照行业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进展.第八条、政府投资实行稽察制度,经济和发改委。财政、监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稽察 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稽查部门和单位.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于8月底前提出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主管州长审定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条、政府投资应优先保证重点。续建 竣工收尾项目以及配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要求及可用财力 综合平衡后,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年底前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经州政府批准执行的政府投资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分批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州政府批准后调整,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重大项目经州政府同意后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报告。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州级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以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需提供审批要件、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及银行证明文件、资本金注入项目由国资委进行确认并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有关依据文件。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初步设计由建设部门审批,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 建设规模超过批准总投资、建设规模10.以上、或其它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 项目预算报送财政 审计部门审核.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暂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统建项目须经州政府批准同意。并在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十九条,实行招标投标制 使用政府资金单项合同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其它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第二十条.实行合同管理制.按规定订立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要依法办理质量 安全监督等手续。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控制项目预算 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用途。确需变更设计的.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修改后。经主管州长审定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超过15。的。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审计部门根据、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西政。2010、10号 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项目完工后 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 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能等专项验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移交.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方案予以落实,并及时到位。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 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和工程预算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 依据,审计报告,付至审定决算价的9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缓或停止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建设程序的.二、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三,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四,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五.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批准的,六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七,支付程序不规范.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的。八,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三 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 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拨付资金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建成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设计、招标代理工作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设计 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项目的。二 未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 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州经济和发改委 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县政府。行委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西州州级财政资金筹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