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区县 自治县,市、水利 水务 农机 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88号,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了 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一日。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尘污染.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即 渝中区,大渡口区 江北区 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 渝北区,巴南区。第四条、各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尘污染防治规定,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和技术、切实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第五条、水利工程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 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 做到泥浆不外流 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六,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易扬撒的物料,八。在开挖。运碴或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九 工程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十、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分别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适宜绿化的裸露泥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施工区域内的裸露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二、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其余裸露泥地 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九条 堆放易产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堆场.露天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及时清除散落物质,保持道路清洁、现有露天堆场和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按前款规定整改,第十条,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采。碎.石区域内 不得布置土石料场、不得从事采 碎.石生产,市政府划定的限制采 碎,石区域内。不得扩大采 碎、石场生产规模,现有的采,碎,石生产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尘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放废气,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等尘污染行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设立尘污染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受理、查处尘污染违法行为。并在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5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尘污染日常执法检查及联合执法检工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工整顿,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市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绿化或硬化责任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尘污染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拒绝或阻挠检查的、由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