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 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 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二 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三,位于消防。车 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四、影响防洪,泄洪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 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 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 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放、验线阶段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机关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工期较长的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次数可根据工期情况适当增加,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第十条.需延长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 申请人须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申请 原批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第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 使用期限等内容.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 层数.使用期限,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五条.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 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