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1996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 促进绿化事业和经济 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 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和地段,因地制宜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植被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绿化工作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谁绿化,谁受益,第四条.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牧业,建设,园林,水利 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年满11周岁的公民.老弱病残者除外.都必须依法履行植树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绿化任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绿化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竹花草,发展绿化事业.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 半石山 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第三章、实 施、第十一条,绿化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绿化规划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绿化.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二条、列为国家和省工程造林的造林地和城市居住区规划的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程造林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园林 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林木种苗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农牧业部门应当建立牧草良种基地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绿化专用苗圃、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使用方负责绿化,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 荒地,半石山和牧草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绿化、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或者将使用权租赁、拍卖给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绿化、农村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责任山的绿化应当与原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后无能力绿化的责任山可以依法转包。转让给他人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总面积的控制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绿化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绿地规划 由该城市的建设、园林,行政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指标.由负责该项目的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园林.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由林业。农牧业行政部门负责.第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铁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公路两侧的绿化 由公路行政部门或者公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负责、机场、码头的绿化.由机场、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水库,湖泊周围,江河两岸.渠道保护范围内的绿化 由其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 由管理单位和当地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军队营地的绿化 由该驻地部队负责。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所有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类绿化,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自留山,责任山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前完成、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由省建设行政部门实行资格认证,其资格等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 可以交纳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绿化.并保证绿化质量.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第四章、绿化资金 第二十二条。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育林基金应当用于绿化.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绿化费和育林费 用于绿化和原材料基地建设。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费用。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由责任单位负责绿化、风景名胜区应当从年度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绿化,水电站 水库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营造管护库区防护林,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大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 按照单位隶属关系 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第二十六条.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制定管护责任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和景观的稳定,树种和林木更新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人工草坪.草地 城市绿化用地和苗圃地、确需占用的 必须经有关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手续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植被,或者交纳绿化费,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条.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禁止损伤砍伐。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确需采伐的一 二级保护树种。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不当,使造林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退还设计费 并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安排绿化资金并限期进行绿化,逾期仍未安排资金和进行绿化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草坪草地.园林绿地和苗圃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砍伐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建设,园林。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追缴树木.没收非法所得 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报浮夸,挪用资金、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