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 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是指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 第三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房管 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第五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第六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三 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 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公园绿地,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样本见附件1 三.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 四,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样本见附件2,五,第六条第,二。项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增设电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与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明确的申请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 审查与决定,1,组织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 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在现场组织公示.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7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异议的业主协商、确无法达成一致的 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单元业主、楼栋未分单元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栋业主,增设电梯直接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通风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 剖面图。和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报告 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2.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样本见附件3.若增设电梯用地不在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审时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增设电梯用地需占用国有空地的,申请人向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以划拨方式供地,增设电梯用地需占用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申请人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完成补偿后向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增设电梯用地需占用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申请人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完成补偿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3、核发许可 审查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第九条。申请人应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报送有管辖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增设电梯工程总投资额 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 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所在区县。自治县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第十一条,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设施工图有关平面图,立面图部分 四,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 原件1份,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核、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增设的电梯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由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本单元业主共同所有、楼栋未分单元的 为本栋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第十四条。增设电梯产生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鼓励业主自筹资金解决,自筹资金不足的.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第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由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 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业主户数和总户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户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户计算 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户计算、二.总户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2。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样本、3,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样本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委托人、楼栋。等,位业主、名单附后,联系电话、受委托人 楼栋业主委员会 或,业主代表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委托事项 因、楼栋增设电梯事宜.委托人特委托受委托人办理规划及相关手续,委托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交申请。委托设计 公示征求意见 与业主进行协调 代为领取规划及相关审批文书等.年,月,日,附件2,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样本、年。月,日、附件3、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