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扩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主城区各规划分局。规划办 城乡建委.国土分局.房管局、消防局.重庆市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扩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4 15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2014年3月11日,重庆市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扩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3、6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规划管理的实际 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修缮加固及改扩建类棚户区危旧房.就地改扩建时增配厨房和卫生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扩建须符合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台的完善配套功能的改造标准,第四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 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或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下属部门 国有单位等为棚户区危旧房改扩建的申请主体、第五条,棚户区危旧房改扩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改扩建建、构、筑物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用地范围.二.参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第七十七条规定,改扩建建.构,筑物属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使用安全、其与用地范围线、以及与用地范围外建筑的间距和退让、应当符合2002版技术规定的要求。用地范围内的改扩建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三。改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规划和现状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线保护范围。防洪泄洪保护范围,以及现状城市公共绿地等,四,改扩建房屋的申请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图纸文件设计。并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五 工程建设过程中、改扩建房屋的申请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对现场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工程完工后、还应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六,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由各主城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各部门按照,不互为前置 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主体应在动工前.取得建委。国土房管,消防.以及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各部门各负其责.确保改造工程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地质安全等要求,第六条.棚户区危旧房改扩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主体持市政府审定文件及用地范围附图。1。500现状实测地形图.向市规划局所在区分局,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二,市规划局所在区分局。规划办.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条件图 三、申请主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图进行改造方案设计,报市规划局所在区分局,规划办,审批、四,市规划局所在区分局,规划办、收到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初审。初审不同意的、核发审查复函.初审同意的、核发放线通知单、并由申请主体同步进行方案现场公示7天,经验线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五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向市规划局所在区分局.规划办,申请规划竣工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市规划局所在区分局.规划办,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第七条、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改扩建项目,经论证认定为合理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报市政府审批。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