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孙志刚2016年2月7日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 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 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 卫生计生 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第六条本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本省鼓励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培训等公益活动,本省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制定和推广使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范本.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参考价格 营造公平.优质、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第二章电梯选型配置 生产 经营第十条电梯的工程设计,选型配置,通信装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 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 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涂改许可证,第十五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技术屏障,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三 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本省常设电梯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省负责售后服务工作、并在安装时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 并在电梯显著位置 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含制造许可证和电梯及其相关部件型式试验证明文件.三。安装 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四、电梯部件明细表,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 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负责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第二十条使用年限15年以上或者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者经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第二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电梯交付使用前 电梯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 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并签署电梯交付使用备忘录,一,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 二 电梯自检报告。三 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四 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电梯制造单位未在本省常设电梯售后服务机构或者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在本省负责售后服务工作的,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三。技术参数与产品型式试验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五,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 六,未经许可制造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第三章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第一节电梯使用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 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并明确受托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受托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应当设置停用警示标志.重新启用前 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报废或者拆除电梯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 拆除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 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 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二、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 乘客安全守则 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四、乘客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及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并保证24小时专人值守、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通信网络覆盖,为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通信设施。六 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七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公共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 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十、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十一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十二 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和机房钥匙。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负责制定和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现场配合电梯检验 检测工作.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七,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排除故障,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将电梯检验,检测 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二、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 按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电梯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三,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退出电梯使用管理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四 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管理,第二十九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信号覆盖。第三十条电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紧急情况如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应当经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 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申请紧急拨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 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住宅小区电梯更新 改造,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第三十一条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一 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二,禁止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三 严禁撞击或者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六、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 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七。不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八。不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 嬉戏打闹、滞留、九、学龄前儿童乘梯,应当有成年人陪护.十,严禁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十一,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守则,第三十二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规定应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残人员安全乘梯,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五,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第三十四条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不得改变轿厢,轿门、层门的结构和电梯性能参数。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轿厢装修后的电梯须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五条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十六条电梯每年应进行1次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电梯检验机构、第三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登记资料、二,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修理的有关资料 报告、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五、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报告.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七,电梯轿厢装修检测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随电梯移交 第三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一 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二。整机或者主要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发生事故导致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五、在用电梯需要重新移装的、六,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七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八,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本省的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节电梯维护保养第三十九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电梯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参数应当在其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范围内 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 转包。不得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第四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终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第四十一条电梯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到电梯检验机构重新打印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第四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档案至少保存4年.二、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监督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项目和作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认。三。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进行 四。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五,在电梯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行检查,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且隐患的处理超出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应急救援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八,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一般应当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不能当场排除的故障 按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的.须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四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 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和报停 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第四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 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科学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 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 可靠 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执行省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第四十七条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一.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 修理的,二.施工前未将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情况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四,未进行维护保养的,五 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提供电梯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六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的。七,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整改的,第四十八条申报电梯检验时,申请检验的单位应当提供符合电梯检验条件的证明资料 不符合检验条件的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电梯检验机构未书面告知的,视为符合检验条件.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五十二条电梯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 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调查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整机或者主要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电梯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 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 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相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对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 按规定及时上传,公布不良行为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将电梯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和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第五十七条发生电梯事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不得推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设置产品铭牌的,第六十一条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电梯销售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之一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六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六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未按要求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移交电梯技术资料.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即、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的,业主、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