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第四条、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解危改造竣工后、应进行规划核实。第五条,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书面申请,原件1份、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 核原件.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 含2层 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7.与共墙的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第六条。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1、书面申请、原件1份,2。身份证明材料 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 原件2份、4,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1份,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 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经放、验线 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 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不同意的或经放,验线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解危改造的城镇房屋按规定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其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主协办制度执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危改造、第九条,无法确定其建筑高度的,按房屋所有权证 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层数进行控制 其建筑层高住宅不宜高于3米。非住宅不宜高于3,9米。工业建筑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批后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危改造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解危改造的。形成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 还应符合上述特殊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 前款所称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规发、2005.14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