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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各处室。分局 局属事业单位、全市各测绘单位,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4.7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规划局2014年12月24日、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 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社会公共资源整合与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接收工作。直接接收全市性,主城区 跨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汇交。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收集和整理.按年度向市规划局统一汇交.第三条,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汇交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成果副本或目录,第四条,下列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汇交成果副本.一.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其中三角测量汇交四等、D级,以上成果,水准测量汇交三等 C级.以上成果,二、1,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化成果。1。2000 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化成果。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或等于4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 面积大于或等于1平方公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或等于0。25平方公里。三。市 区县 自治县 乡。镇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四 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五 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八,其他按国家有关法规应该汇交的测绘成果,汇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地形图或数字化成果。控制成果表,成果结合图的电子光盘或纸质图件等,汇交成果副本应采用通用格式,第五条 下列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汇交成果目录,一,市 区县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二。市。区县级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导航地图及专题地图,三 市.区县级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四。国家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测绘成果、五,跨省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 六。其他按国家有关法规应该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主要包括。技术总结 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成果结合图。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应采用既定格式汇交,第六条,承担财政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项目出资人,应当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汇交成果,第七条、区县 自治县 规划局、建委,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市规划局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八条、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是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汇交成果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必要设施,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第九条、市规划局接收测绘地理信息汇交成果后.应向汇交单位出具、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凭证 并于五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汇交成果移交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第十条 市规划局每年应更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利用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发布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汇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只能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决策保障性工作.不得擅自使用.转让 第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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