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州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产业发展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 210号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5 1062号,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6、212号 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财建字,2016。109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州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其他资金等渠道安排2亿元引导资金.金融或社会资本出资8亿元.总规模达到10亿元、设立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第四条 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机制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基金设立审核委员会并实行审核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第六条,基金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金融办,州农牧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扶贫局,州经信委,州文体广电局 州旅游局 州科技局。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一。政策指导,基金监管,绩效考核.统筹协调 制定基金的发展规划、二 审定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方向.管理办法以及退出。清算等方案,三.确定州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四,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 研究制定支持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六,其他应当由基金审核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第七条.基金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审核办公室主任由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基金审核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一 负责做好基金审核委员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二。负责建立基金审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审核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三 组织收集项目信息、设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四,跟踪基金运行情况.负责对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估 五,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六.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实行市场化运营,为确保基金投资运营符合州委、州政府战略布局 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基金具体投资运营项目,向基金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九条,基金重点支持我州现代生态农牧业.新型清洁能源,文旅服务.大数据等绿色产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第十条 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与母基金之间应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一、子基金必须在海南州注册,投资海南州境内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80 确需低于该比例的按相关程序报批,二、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母基金总额的25 三,子基金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总股权的30、且不控股,第十一条 基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特色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基金的各类投资可以按照风险及收益偏好的不同,作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也可以在收回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条 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贷款或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 基金 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十三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 合伙协议、合同。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进入清算程序,一。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 政府出资拨付到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五。不符合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约定情形的,第十四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 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 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基金的亏损。由出资人按照现行法律及协议约定方式共同承担、第十五条.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母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 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子基金管理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及时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有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参与基金内部管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及时向基金审核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基金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审核委员会提交年度管理工作报告及下年度投资计划。基金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审核委员会报告。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26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