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 用地,建设.公用设施,含消防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道路照明及景观亮化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 包括各类开发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重大项目的选址,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和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均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审批、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下简称 一书两证.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带地形用地平面图.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1、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发改委的立项,审批文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发改委的备案,核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含临时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原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 建,构、筑工程及其它临时建设工程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纸,效果图,日照分析报告,住宅项目,全套建筑施工图、电子光盘文件,人防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2、市政交通管线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申请表.市政工程全套施工图1套及电子文件1套 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六条、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产业,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各园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各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固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危旧房屋未经规划审批不得翻新重建 已经破损不能居住的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达到D级的危房.可通过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经收回的危房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收储.待该片区土地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整片区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供热.供电.供水 供气、电讯、消防 环卫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相关标准如下,一。社区工作用房 凡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每户不低于0、2平方米的要求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如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蔬菜销售店.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配置面积原则不少于500平方米.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如老年人活动场地,青少年室外活动场地等,二.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计算、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 超过部分按不低于2、的建筑面积配置。三.换热站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在已建环卫设施服务半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配建独立环卫设施。应与周边区域共享市政设施资源,超出服务半径以外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独立换热站一座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建垃圾中转站一座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配建公厕应设立在人流集中处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停车位配建标准、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置必须达到规划要求的配建数量。并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内部的附属绿地,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将配建情况报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验收由市住建.房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进行实地测量验收,未达到规划要求配建面积的商品房住房项目或未配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国土,住建,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 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标准。依法进行查处、且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它在建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绿化率标准 第九条,市区城市绿化建设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即实行城市绿化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和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之前 须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手续,凡未办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市规划。住建、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土地使用手续、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 固原市城市绿化建设合格专用章,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达不到绿化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市住建。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市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第十条、城市风景林地 行道树,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因实施其它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的 需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补植。对已建成的单位,住宅小区附属绿地不达标的 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相关标准进行改造提升。改造提升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政府统一安排易地实施、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排水 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 申报与审批、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街巷,道路、人行道。园林绿化,供热项目,排水设施改造维护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与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原州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与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制度,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活动 均应纳入建设管理范围并自觉接受建设行业监督管理、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规划部门不得放线,第十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三,渣土应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及时处理。五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护栏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 沿街护栏或围墙要统一刷新,护栏或围墙以外不得堆料、弃料 对工地出入口要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硬化场地.七,施工噪声要达到环保要求 严禁噪声扰民 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围墙内的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围墙外渣土拉运.垃圾清运等各项管理、市住建。城管部门联合执法 加强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与市住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工地管理责任书。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要求。设计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控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热计量器具的选型 购置和维护管理,建设工程的配套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 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 供热单位参加 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新建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供热单位不予供热、第十六条。新建建筑天然气设施购置、安装费用及入户工程费纳入新建房屋建筑成本和销售价格。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结算.不得向居民另行收取,既有居住小区按照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及双方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天然气入户工程改造 对天然气主管网敷设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应优先安排实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燃气企业参加、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七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外 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 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第十八条 土地供应必须经固原市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委员会研究审定 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未经依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项目、不予补办用地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 必须无条件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指标 对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增加容积率等行为的 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超出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容积率验收证明文件.对未取得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实行节约集约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和投资强度完成投资建设,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完成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闲置土地处理.到期未竣工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收缴土地闲置费 以后每超期一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直至竣工.加强工业用地投资管理 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差额部分以土地出让金方式上缴财政。第二十一条,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 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实施、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开挖城市道路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相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路由。涉及占用绿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审批.办理。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缴纳工程建设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质量保证金,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道路开挖手续,在实施供水设施建设、道路改造 翻建,等项目中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定.施工前,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竣工后。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有关建设 管理和维护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 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各种管线 进行基建施工或从事附属设施的施工作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并按期恢复。工程竣工后 应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清运渣土 垃圾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恢复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修复、验收合格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不得阻碍交通和妨碍行人出行.城市主干道修复3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5日内完成。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燃气 供热.供电,供水、排水 消防等市政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大型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霓虹灯 灯箱,橱窗 标志牌等.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陈旧.破损、有碍观瞻。影响逃生疏散。灭火救援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拆除。第六章,环境卫生及城市照明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人行道,排水管网及配套的城市照明 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纳入日常管理.同时移交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第二十八条.临街建筑物.店铺。居民住户应严格执行包环境卫生 包绿化管理,包市容秩序 门前三包、责任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经营者在各区域内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保持环境整洁,绿化完好,市容有序.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原州区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用地界限两侧向外200米范围内严禁摆摊设点,确需设制的摊点,必须进店经营。第三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道路两侧设置废品收购点,售煤点.洗车点等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建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横幅,条幅、搭建拱门等,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实施 期满后立即清除并保持道路。环境干净整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者损坏环卫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拆建方案,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 后拆除。谁拆除.谁建设的原则进行拆建。第三十三条,市区规划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清运和保洁由原州区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垃圾须运送到指定的区域填埋处置 不得自行随意倾倒或填埋处理、单位、居民小区的垃圾应自行组织清运,没有运输能力的可委托环卫机构负责清运。清运费用由单位和小区承担,沿街住户 店铺的垃圾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由环卫机构统一清运,单位和住户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管理和环卫设施购置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三十四条。市区街道冬季积雪在降雪后2日内由各责任单位和各沿街单位.门店按照责任区域和、门前三包.区域负责清除,第三十五条、市区三层以上建筑物应当安装轮廓灯 射灯、霓虹灯等亮化设施。重大节日必须开灯,第三十六条.城市建筑物亮化设计方案需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初审,并上报市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新建项目的道路照明工程和亮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项目建成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市规划 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并不得投入使用.第七章.违法建设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原州区政府及所辖乡、镇。街道,村组需对各自所管辖的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 进行网格化管理、第三十八条.建立日报告制度,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拆除的原则,各责任网格区实行全天候巡查、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和当日拆除的违法建设,向原州区政府,城管部门实行日报告制度,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账.第三十九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责任区域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要立即制止并依法及时拆除。确因人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拆除的。由城管 公安、国土.住建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强制拆除、第四十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 巡查不力或隐瞒不报、形成事实的,对乡镇、街道 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依次进行责任追究。对城管部门牵头配合不力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以及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阻挠,围攻.等暴力抗法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第四十一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设置举报信箱 多渠道鼓励群众积极监督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一起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原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各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