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现将、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7日 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政府令第6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区规划区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两级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国土 城管,财政.监察 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原州区所属乡.镇.街道办、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州区人民政府可确定有关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委托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 区两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提出征收房屋的部门向原州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一,国防建设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 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给予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乡,镇,街道办,社区。村,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1、依据2011年5月19日航拍影像图核对。影像图上没有记载的建筑,2、2011年5月19日,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 发布后.未经批准新建的建筑,3,以套取拆迁补偿资金为目的、不具备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单位 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报原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收依据和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确认,五 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偿金支付期限.方式.六,用于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选购办法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八,补助与奖励办法。标准、九,其他应当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事项,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意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占总被征收人的80、以上的、实施征收、固原市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物价、监察.审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占被征收人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 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 邀请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并根据听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完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根据房屋的建筑年代,质量条件 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片区规划的成片建筑,予以保留.按照该片区的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 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各项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报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广泛听取意见,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原州区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经过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暂缓征收,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专户。专款专用、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用于安置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产权清晰,无抵押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第十三条 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 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十五条、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一,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二,房屋安置 1,根据该区域的规划条件 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原地安置 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异地安置,2,用于安置房屋为毛坯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价值数额内购买的房屋面积.房屋价格为当年成本价、房屋成本价由土地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市政设施配套费用及各种税费构成,由物价部门核定。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予支付,4,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及时结清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差额.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 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和办公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商服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生产加工房屋 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 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第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按月向被征收人计发、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直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选择现房房屋安置的 不计发临时安置费,第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月 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直至房屋安置之日止 第二十条 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有经营性用房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对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或经营性用房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的房屋、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唯一住宅的,被征收人应选择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金额不足购买人均15平方米保障性安置房屋的 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第二十三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视为已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并在征收完成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征收产权不明确或存在债务纠纷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安置协议,报经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实施拆迁.在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 第二十八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问题进行处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项进行公证提存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自房屋征收洽谈协议之日起20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 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第四章。征收评估、第三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持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待评估机构选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的 按照房地合一原则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2,被征收人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参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的房屋评估价格的95 确定。被征收人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参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的房屋评估价格的90,确定。被征收的房屋是一次性建成.且用于居住的。国有土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被征收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面积的80。国有土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270平方米以下.被征收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的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面积的70,国有土地面积在27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被征收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的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面积的60.国有土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 被征收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的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面积的50,上述情形中超出的房屋面积参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指导价评估确定 对国有土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扣除20,的采光及房屋间距用地后、剩余的土地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采取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贪污,挪用 私分征收补偿费用.未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建筑,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责任人承担拆除费用,第四十三条,对私自倒卖的土地 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价值,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同地段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评估确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 57号 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按照,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