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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如下、一、发布公告。原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同时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二。调查登记 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进行丈量,调查,清点。核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对收回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制作调查登记表,由参与调查各方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对调查结果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如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或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公证调查,三,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的 由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征收部门提出.土地征收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由土地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原州区人民政府 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将征求,反馈意见的方式。期限一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的 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5日内发布公告、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告应当载明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法院,在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土地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走访,舆情跟踪等方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报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部门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级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以。一卡通,的形式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中房屋的价值由土地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参保手续。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 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的 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逾期仍不交出的。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房屋调换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依法进行公证,在评估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查并做好记录、评估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向被征收人送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 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原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移交土地,补偿安置费等款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交出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原州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注销被征收人宅基地证,原州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荒地证,等权证、原州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减林权证,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拆除地上附着物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拆除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后,将净地移交市国土资源局。第四条、除因解决旧城改造范围内遗留问题外、市辖区土地出让全部以 净地,方式挂牌出让 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第五条,未经市人民政府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建设构筑物、以及抢栽 抢种的 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管防控体系.原州区按照乡 镇,街道划分违法建设监控一级网格.由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国土所、原州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乡.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为违法建设发现报告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村.组.居委会为单位设立二级网格。由村、组、居委会干部和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负责、村、组,居委会干部为违法建设发现报告第一责任人.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原州区人民政府 固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拆除费用由违建者承担、并对违建者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固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违法建设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巡查台账记录.照片拍摄,现场录像以及下发停工通知,拆除通知 抄告单等工作.负责重大违法行为的专题报告。负责对市辖区土地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回复等工作,第七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抢建,抢栽、抢种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非法买卖,转让和占用土地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贪污,挪用,私分 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给予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清出固原市市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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