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扬尘包括下列类别 一。施工扬尘.即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拆迁。设备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渣土运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二,道路扬尘。即道路积尘在风力 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动力条件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三。堆场扬尘,即各种工业料堆 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 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等,四、土壤扬尘,即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颗粒物的扬尘.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燃煤锅炉作业及堆料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开展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市住建局负责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治理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落实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 工地物料蓬盖、场地洒水清扫保洁、车辆密闭运输 出入车辆清洗6个100,防护措施、市公安局,交警,牵头。市运管局。原州区配合、负责土石方工程运输车辆的无牌无证行驶和超载,原州区牵头,市公安局。运管局配合、负责土石方工程运输车辆载物行驶遗撒。飘散载运物等扬尘污染管理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取土场作业 含土石方,场平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园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原州区牵头、市住建局配合,负责房屋等建筑物拆除,道路运输,清扫,城市公共绿地等实施裸地绿化工作及其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的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环保 住建 国土,交通、公安。运管.原州区等应当根据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发挥好主体责任。配备小型洒水车。塔吊安装喷淋降尘等设施,做好本建筑施工。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 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 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 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 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第九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存放等临时性措施 第十条,工程场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等,施工单位应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正在施工的建筑外侧应采用统一合格的密目网全封闭防护、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工地出入口10米范围内应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主干道及作业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内其它的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第十三条.施工道路积尘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进行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防止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施工扬尘影响范围为保洁责任区的范围 第十五条、工程临时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好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 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十六条。对工程材料.砂石 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第十七条.工程高处的物料 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 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 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第十八条、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 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采挖.回填。转运等易产生扬尘的建设作业。第十九条,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采取封闭逐段施工方式施工 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与地面结合紧密,禁止渣土外溢和污染工地周边道路,工程围挡外不存放工程渣土,工程渣土须及时进行清运、二 施工作业区域及工程围挡外周边道路应保持整洁,并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避免扬尘。场区内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清扫。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确保无扬尘无杂物,三.施工机械设备在挖土。装土,堆土 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四 对已回填后的沟槽 及时实施硬化、未硬化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施工完成后.应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无工程渣土、垃圾遗留。第二十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时 除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八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三 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 四 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及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第二十二条。运送城市垃圾 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持有运管,城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按照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进行运输、二。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密闭或遮盖运输.并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超载。三、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第二十三条,运输煤炭,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捆扎封闭,遮盖严密 第二十四条 进行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或者行道树栽植后,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绿化建设作业区域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裸露地面应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责任分工由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7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