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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吴政发 2008 74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维护古树风貌,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 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一级古树名木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县,区 园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第四条.市.县,区 园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第六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确定管护责任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十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寺庙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二,生长在铁路 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 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三 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四 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指定专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委会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 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擅自移植、六 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四条,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五条.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损失鉴定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砍伐 毁坏古树名木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fj display。block、float,left,font、weight 500。text,align,left text.indent。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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