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保障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为人民群众创造干净 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各县 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建设 公安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县 市.区 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运输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定建筑垃圾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第八条 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建筑垃圾运输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履行维护城市道路卫生义务 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第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环卫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承载限额装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卫生管理.临街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安全护栏和围闭设施.第十四条。出入工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清洁、运输车辆必须在驶出装载现场前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建筑施工工地要在车辆出口处,铺设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5米的混凝土洗车槽。并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装载应低于车厢马槽10厘米、采取覆盖包裹车辆箱体30厘米拉运。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在车帮两侧及后侧设置护兜,规格。长度 宽度与车帮外侧尺寸相一致、兜口宽为15厘米,深为20厘米 采取帆布或结实的布料制作,用扁铁条固定.混凝土罐装车在漏口处设置护兜。确保不渗不撒不漏 第十六条。运输各种砂石,砂浆。泥浆砖瓦,水泥,卵石等易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对运输工具采取密封、包扎或覆盖篷布等措施,要做到车辆四周槽梆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实。以防在运输过程中倾倒,撒漏,飞扬,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及安全通行技术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禁止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由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所运输易撒物品的 由环卫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侮辱 殴打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环卫管理部门应建立长效督查考核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对不按规定管理或管理不严的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fj、display。block.float left.font.weight,500.text align,left,text indent、0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