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黄河过境段河道采砂管理 整顿采砂管理秩序,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流势稳定。确保行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包括挖砂.采石,取土,及其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流。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河道采砂活动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国土资源 交通.安全部门及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规划线确定、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河道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河心为界的 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由该河段两岸相应分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市人民政府批准、再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市区各河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请区水利厅 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划定禁采区、规划禁采期和可采量。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 制定当年的河道采砂实施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服从河道防洪整治规划,充分考虑行洪安全、确保堤防和河道工程设施安全,实行年度采砂石总量控制。第八条 在河道禁止采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等活动.一,吴忠市境内黄河堤防内坡脚向河心50米,堤防外坡脚20米.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的、上下游河段各500米,三 跨河输气管道,光缆等工程设施上下河段各200米,四。划定的其它禁止采挖区.第九条,为了确保防汛安全,每年上游青铜峡水库拉沙和主汛期为禁采期.在禁采期内停止河道内的一切采砂。采石 取土活动,采砂船只和机具必须撤离河道上岸.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制作.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采砂管理费.采砂许可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同意后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第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砂业主必须持有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二 采砂船作业人员应当经海事部门培训,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并取得交通海事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三,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采挖时间.地点、范围,采砂深度,弃料处理、运输线路和作业方式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现场察看后进行审核和审批 发给采砂许可证、四,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还应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 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业主姓名。采砂设备名称和开采的种类、地点,时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以及开采量、弃料处理方式,深坑回填,安全注意事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的制度.第十三条 采砂业主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和其他相关手续,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行为 一 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进行开采的,二。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从事明令禁止的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三。未经批准在禁采区以外进行采砂.采石或其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的,四 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在河道内作业.形成深坑不及时回填造成危险.或者堆弃采砂石废料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五。无证采砂.采石或虽办有、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但采砂机械、船只不按规定时间撤离河道上岸,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而影响行洪安全的,六。拒不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未办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船舶检验证。等证照非法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砂机具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 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采期。采砂机械。船只未撤离河道,从而影响河势稳定.阻碍河道行洪、危及河岸堤防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拒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吴忠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 继续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