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吴政发、2011、159号,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因地制宜 高效利用的原则 采取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 监督,指导,发展和改革、工信、规划,建设,财政.农牧.质监.物价、工商,园林和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六条,市和县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县,市、区。农业。工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际.编制农业,工业 生活服务业等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七条.市和县.市 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可用水量、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用水总体计划和节水计划 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节水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总体计划、结合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定期公布和考核,新增取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 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第九条 为保证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节水管理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用水量予以限制、调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量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不到位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用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十条 取水和用水单位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属于流量计量器具 应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取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应当限期安装 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并对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按水价最高类别标准计算收费 直至安装合格水计量设施为止。第十一条 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超计划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收费制度、农业用水超定额的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工业 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市居民用水推行阶梯式水价 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公布的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节约用水投资导向目录和高耗水工业.服务业投资限制目录以及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取用黄河水的,无水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解决用水 第十三条,涉水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业主单位在申请立项核准时,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未提交的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第十四条,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 工艺 设备,计量设施 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节水设施竣工后,节水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第十五条,实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节水产品实施审查认证和依法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 学校 医院等公共场所生活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按规定使用先进节水型器具.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住宅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 器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更换 第十七条,工业用水单位及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技术,工艺和设备 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 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及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作物种植面积和养殖规模、第十九条。农田灌溉应当采用工程节水与农艺节水的方法.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 滴灌 渗灌.畦灌和地膜覆盖.耙耱保墒等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小区绿化,单位绿化应选用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穴灌.滴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禁止大水漫灌.绿化用水鼓励使用河湖水 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第二十一条.服务业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约用水措施、高耗水服务业未采用节水设备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的 应当在节水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自治区规定标准,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二 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用水计划 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污水、雨水的收集。处理,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和雨水,提高污水。雨水利用率、新建宾馆 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科研单位以及居民区、应建设中水设施或雨水利用设施,现有建筑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中水 雨水条件的应配套建设中水或雨水设施,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制度.将节水绩效纳入行政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社区.应当细化相关管理领域节约用水工作目标,制定创建节水型社会载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落实节水措施、推动节水型灌区 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 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等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和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 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水管理部门或者节水执法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三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