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卫政办发,2016。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谁建设谁负责。的工作责任、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市.县.区 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通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欠工作。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重大疑难案件等.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时 应明确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建设或投资主体责任及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期等,严格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工程项目资金筹备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前置条件,落实不到位的不予立项。住建。教育 卫生.交通,水利等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 本部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合同执行 工程进度款拨付、工资支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处理本行业,本部门源头性欠薪事件.第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设单位负监督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其依法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其先行垫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工程结算不及时或存有争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双方各按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50,的比率先行垫付、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因工程结算不及时或存有争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双方各按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50、的比率先行支付,分包企业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引发工资支付争议的。由其暂行支付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在建筑.市政,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第十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政府性项目,由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中标价的2.核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财政部门将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拨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中标价的2、缴纳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或从信用承诺金中划转。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由相关部门出具 中标通知书,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非政府性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2,缴纳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由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或签订施工合同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中卫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附件2、对申请减免保证金的企业、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人工费在工程款中所占比例或具体数额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情况监督落实,一 政府性项目,由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按10 22,的占比估算农民工工资款,财政部门每次在划拨资金时、将工资款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二。非政府性项目.建设单位在划拨工程款时。将划拨资金的22。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一卡通 专用账户日常监管。在相关单位或企业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征得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形的 应及时向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反映。由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补拨,第十二条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 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为招用农民工在银行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个人账户及工资卡等,工资卡由农民工自持,若因农民工私自将工资卡转借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各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分包企业要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后,通过,一卡通,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每月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 施工总承包企业 农民工代表成立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册 实行.一卡通,工资支付,配备劳资专管员、办理社会保险 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第十四条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月通报,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中卫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附件3、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借助.一卡通 信息管理平台.根据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务用工人员从业表现 对企业和劳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并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从业档案、由各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外公布一次、第十五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维权信息公示、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信息,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等基本信息,二,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用工花名册 工程款拨付情况及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三 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未及时明示有关信息或公示信息不实的 由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存在拖欠行为的,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拖欠1个月工资的给予黄色预警。警告并限期支付拖欠工资。二 拖欠2个月工资的给予橙色预警,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 对责任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逾期仍不解决的.直接划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并限期补交.三,拖欠3个月工资的给予红色警告.除采取上述处置方法外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时 经查证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拖欠行为的.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受理1起5人以上投诉的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警告 并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 二、受理2起5人以上投诉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向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三,受理3起5人以上投诉,或有1次恶意拖欠工资的 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列入失信 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釆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 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上报自治区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第十七条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 违法发包分包、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各部门应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处理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及早介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以讨要工资名义 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 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并强制执行。各地依法立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因用人单位欠薪逃匿或暂时无法支付拖欠工资 对与其具有明确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造成吃,住,行困难的。经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保障被欠薪农民工的基本生活 缓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第十八条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 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附则第十九条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