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决定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石油 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外、其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大,中型,含零星分散、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管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矿权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坚持.大小,贫富。厚薄.难易 兼采的原则.防止矿产资源的浪费并尽量减少损失,第四条 采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矿产资源储量台帐。并按照本办法规定 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保有和累计探明资源储量 基础储量,资源量、二。开采量和损失资源储量、包括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三。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 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的利用和保护情况 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监测工作的地质测量机构基本情况,第五条、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损失或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矿产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按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矿山企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 应当由地质测量机构.或地质勘查单位.检测认定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大,中型矿山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矿山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矿产资源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损失的储量,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 安全条件及作业不正规等原因造成部分矿产资源储量不能被采出 主要包括 一,未开采完的矿体,块,及其边端地段已落入崩落范围的资源储量.包括开采主矿体引起的小矿体的损失 二。地面或地下工程所积压的永久性损失矿量,三,因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永久损失量,四,已终止开采的采场残留的未采出矿量和永久损失的矿柱矿量.设计损失以外,五.因地质条件复杂或安全条件恶劣而不能开采的矿量。六、已落入崩落范围的地表矿堆,民窿残余矿量,第七条、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 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给予核销,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 在中段.阶段、结束前六个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资源储量报销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核销.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划整为零 分几次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报销呈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地质勘探的对比资料.二、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资料 三,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和经验教训的文字说明 四,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的平面.剖面储量计算图及其他有关图件,五,申请报销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表、第九条、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由采矿权人委托地质测量,或地质勘查单位。机构编制 并必须加盖地质测量机构.或地质勘查单位.和采矿权人印章,第十条。由于采矿权人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乱挖等人为原因。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破坏、或无充分理由丢弃矿产资源储量。按照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处理.不得按损失处理,第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漏天采矿场内尚存在未采完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在储量报销申请未获得批准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资质条件的采矿权人,可以成立地质测量机构,并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质后.负责本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 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没有地质测量资质条件的采矿权人,须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或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储量报销材料,地质测量机构、或地质勘查单位、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市场规则为采矿权人提供地质测量技术服务,具体数额可参照有关标准.由地质测量机构,或地质勘查单位,与采矿权人协商确定,第十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地质勘查资质或矿山地质测量资质。三。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四,具备相应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检测技术装备,五 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有专职质检人员。六。符合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确认,第十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质测量的有关标准,规定 二.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对委托单位诚实。守信。严格保守秘密.提供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资料和技术指导。四,采用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 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质量的监督,一.组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进行互查 二 组织专家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选择性地开展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低于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把互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组织地质测量机构互查 组织专家审查和实地抽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和储量报销材料的工作经费纳入行政预算。第十七条.地质测量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年度报告一式叁份,二份送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作为矿业权年检 延续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可以作为矿业权评估作价,出让或转让和上市的储量报告依据、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和储量报销材料是监督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技术资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九条、地质测量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取消其今后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资格 一,在地质测量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 经互查、审查和实地抽查,其地质测量成果有5,达不到要求的,三,违反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资质条件发生变化 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且拒不改正的、第二十条,采矿权人不按本规定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办理采矿权年检,延续登记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损失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采矿权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