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线路管道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 裸露场地 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第八条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措施 第九条。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第十条。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包括购买 安装,使用、维护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及扬尘监测监控系统等费用,2,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 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3 与中标的施工 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约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5。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至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成片施工现场内公共的道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满足施工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6。建设单位负责红线范围内不同施工单位间共用场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二条.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 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 施工单位投标时、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 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2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留存。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4,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 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 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楼层扬尘控制、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其他情况、5,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7。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路面硬化 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8,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 监理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 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 明确具体负责人、2,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并形成检查记录.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3、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 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坚固 整洁,美观,无破损。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2,围挡应选用工具式彩钢板,厚度不低于0、8mm.彩钢板背面应设置龙骨 龙骨宜为50mm 50mm,3mm的方钢 间距不大于1m 1m。围挡固定立柱使用不小于80mm。80mm的方钢,并在彩钢板围挡下加设防溢座 彩钢板围挡应与防溢座连接牢固,防溢座应用水泥砂浆抹平压光 彩钢板之间以及彩钢板与防溢座之间应无缝隙。3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低于2、5米且不宜大于3,0米,防溢座尺寸500mm.240mm,一般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低于2.0米且不大于2、5米 砖砌基座尺寸300mm,240mm.4,市政工程可采用移动式围挡,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5.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6、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7 建筑工程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结束前 不宜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8,施工围挡必须设置。讲文明树新风 公益宣传广告、也可以设置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自身宣传、但不得作为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载体.建筑围挡刊登公益广告要常年坚持达到100.公益宣传内容由建筑工地所在辖区文明办提供、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 无破损,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硬化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 2.场内主要道路、含消防通道,加工区地面。优先采用装配式 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方式硬化,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道路及地面应做到畅通 平整。坚实 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其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米、一般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3,施工现场其它一般道路。办公区 生活区,材料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4、场内道路 加工区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的.参考做法,素土夯实,碎石持力层不少于200mm厚,现浇C20混凝土。混凝土厚度可根据不同场地调整。但主要车行道路不宜小于200mm,一般非机动车使用道路不小于100mm。5、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宜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6.施工现场其余裸露场地必须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固化,硬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严禁存在裸露场地.抑尘处理措施必须牢固耐用、并及时检修。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 必须在大门内侧设置制式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 排水沟、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并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2,冲洗平台尺寸不得小于2 25m、3,6m 自动冲洗设备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的效果,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5米.同时、还应在工地出入口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3。冲洗设施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4,车辆冲洗应建立台账。设专人负责车辆冲洗。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及车身实施有效清洗.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分钟,不得带泥上路。5,施工现场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 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采用移动式自动冲洗平台.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的物料应分类堆放 整齐有序,采取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标牌。严禁在围档外堆放物料,2 施工现场临时使用少量的砂。石,水泥,石灰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严禁露天存放,3,施工现场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或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余料及时回收。4、运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使用密闭车辆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禁沿路漏撒。5。土方堆放时 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 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宜优先采用先进技术.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垃圾存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 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密闭存放等防尘措施 3,清理建筑物内,施工作业层 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时,应采取先洒水抑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相应容器垂直机械清运或搭设专用封闭式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4,生活垃圾应安排专人收集,清理 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做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6、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垃圾。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合的洒水,喷。雾,降尘设备,建立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措施制度,并应根据工程规模 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确保工地内及工地围挡外周边2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定时清扫。喷洒。始终保持地面潮湿 2,施工现场围挡。场区道路两侧在不影响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应设置环绕喷淋。雾、装置、并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降尘设备、塔吊、楼层外立面宜设置喷淋。雾.装置、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淋、雾、系统不少于10分钟。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淋。雾.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施工现场喷淋 雾,系统宜与PM10监控设备进行联动、当PM10监测值大于109,5微克.立方米时,可进行自动喷淋 雾,降尘,3、施工现场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作业时间段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两小时一次 施工现场PM10监测值大于109。5微克.立方米时 应增加洒水次数。以施工现场地面湿润不产生扬尘为准,确保场区清洁.4、围挡上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米,脚手架上宜设置洒水喷雾装置 沿外架周长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米 5、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道路施工段每千米及以上有土方作业时,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 喷射距离不小于30米 除雨天外 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水炮不少于10分钟.第二十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施工现场应设置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的设备 并符合以下要求.1。结合数字化工地建设.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远程视频监控和PM10监测设备,对施工扬尘实施动态监控,并接入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远程监控前端摄像头应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 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部位,且总数应不低于4个,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施工现场90.以上区域.监控室宜设置在门卫值班室或安全部门办公室.3 PM10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4、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监控资料应保留3个月以上备查。5.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现场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和PM10监控设备,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施工许可暂时不能开工的待建场地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设置封闭围挡,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防尘网。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固化防尘措施,第二十二条,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固化.第三章施工降尘措施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十三条,土石方及桩基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土方开挖阶段,应按照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区域.分步施工 2。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夯压等易扬尘作业时,必须采用雾炮降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雾炮降尘每小时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0分钟,3。空置。暂不开挖或已开挖完的场地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覆盖,4 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扬尘。临时道路宜采用定制成型产品,减少拆除临时道路时产生的扬尘污染.5、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在具备相应安全保障的同时采取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 每天洒水2次保持湿润 覆盖用网布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6、施工现场清运土方.渣土时必须使用密闭化的运输车辆 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并要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 严禁沿路撒漏,扬尘和随意倾倒.7。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8,采用凿裂法,钻爆法等对岩石层开挖时、应采用湿法作业,9、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10 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11 施工单位应加强土方开挖阶段的扬尘监控。根据污染物浓度及时调整抑尘降尘措施.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施工现场PM10浓度大于等于115μg。m.时 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 12 基坑在边坡支护施工过程中,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作业面周边必须要有有效喷雾降尘抑尘措施,第二十四条,主体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对作业面进行全封闭.封闭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并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网间连接应当严密,2,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 安全网,GB5725的要求、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3。定期对外架密目式安全网进行清洗。清洗周期不大于2个月,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4。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更换,使用旧网的必须在使用前清洗干净,密目网拆除前、应先清理架体内的杂物 并对密目网洒水湿润,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及时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遗撒物 第二十五条。配套工程施工阶段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工地周边设置符合要求的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米,对影响配套施工的部位。围挡可进行拆除.并根据现场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临时围挡、如彩钢板等材料 高度不得低于2。0米。对不影响配套施工的全封闭围挡应保留至交工前拆除,围挡表面必须始终保持整洁,并保持周边区域环境卫生,2,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分段施工、形成专业流水。保证连续作业、控尘措施及时跟进。必须采用雾炮降尘措施,避免扬尘 3,如区域内无法连续施工形成流水作业时,该区域裸露土体必须进行全部覆盖、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的原因造成的覆盖物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 应及时进行恢复.第二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方作业应采用渐进式分段进行,并及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渣土应集中堆放 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第二十七条。道路 桥梁及管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灰土的拌合应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路面切割.路面铣刨 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时.应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3。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4、沥青混凝土应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应遮盖、5,路面基层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 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 6.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现场泥浆及时外运、并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减少泥浆在现场的裸露时间,7.城区内管网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宜采用非开挖式施工工艺,避免大面积破损路面 减少扬尘。8.管线施工回填.夯压作业时,要避免过筛和混合等易扬尘作业的现场操作。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基坑围护结构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对空置或未硬化的场地进行覆盖。2 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3。喷射混凝土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尘措施,4,明挖基坑爆破作业应采用水袋堵塞炮眼 并在基坑上部空间设置防尘网封闭防尘.爆破后及时进行人工洒水辅助降尘,第二十九条,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 道路与管线施工现场堆土。必须即时覆盖。不得裸露土体 第三节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第三十条。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 地砖,石材。砌块等装饰块材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现场确需切割.钻孔作业时、应采用湿式作业法.2 木制作业应在固定区域集中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3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4,施工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时,应采用遮挡措施 有效防止污染扩散.5,岩棉 玻璃棉板块材等现场切割及配置其他易扬尘材料时.应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防止碎屑,纤维飘散和扬尘 6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时、应采用湿式作业法进行施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 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第三十三条 乌鲁木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三十四条。各区,县 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各区,县 政府应建立辖区建设,城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应协助和监督辖区内在市 区报建的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及时向市级职能部门反映扬尘污染问题,第三十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 场地硬化.车辆冲洗,扬尘监测,视频监控、公示牌设置等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条款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的范围内,负责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予以处罚.并责令应依法限期改正.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接受市民对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第三十九条。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根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环境监测、领导批办,监督检查.集中暗访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视情节轻重.扣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分值.对超过期限未整改的,按日累加扣除诚信分值。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分值1分 1,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发现一起扬尘污染问题的,2,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一次后、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3 经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监测或集中暗访等.发现一起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问题的。4。执法部门对扬尘污染问题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分值3分.并在乌鲁木齐建设网进行曝光。1.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两起扬尘污染问题的 2、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两次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3,经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监测或集中暗访等、同一月内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两起扬尘污染问题的.4。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分值6分、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在全行业通报批评.1.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三起.含,以上扬尘污染问题的,2、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3 经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监测或集中暗访等.同一月内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三起。含、以上扬尘污染问题 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4。存在严重问题被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或被上级业务部门督办,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5.存在严重扬尘污染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 6 干扰,阻碍 不配合扬尘污染问题调查的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扬尘污染,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取消项目评选各级文明工地资格.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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