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 扎实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根据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是指对未达到二步节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外围护结构 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节能改造,第四条,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 的原则 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 节能改造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最小单位为楼栋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 二,2003年4月15日前建造的非节能建筑及2007年10月1日前未安装温控计量装置的建筑.三,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并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四,满足抗震及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节能改造应不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并鼓励更高标准节能改造 改造后建筑应达到用户室温,可调.可控,可计量,供热数据监控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否则不得通过评估验收、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第六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 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未享受政府补贴的节能改造项目,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可参照本细则.第二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 第七条,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业主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第八条。建设单位应采用张贴公告 印发宣传页,召开大会等方式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了解居民的人口状况。房屋产权归属、居民收入 家庭装修 节能改造意愿等基本信息,并收集整理改造项目的原始基本资料 包括,竣工图纸,历年房屋维修资料等有关材料,第九条。符合节能改造条件.具有节能改造意愿且自筹资金到位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改造,申请材料如下,一.正式申请文件.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请表 三 住户节能改造意向表.四.向供热单位递交的供暖系统节能改造的申请等 第十条,项目立项。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上报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二,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各区 县。建筑节能管主管部门的节能改造项目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体安排.审核和下达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自筹资金落实。项目申报。委托设计。审图 招投标.委托施工、办理前期手续。申请竣工验收和评估验收、档案存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围护结构改造项目的设计.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原图纸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标段划分不宜超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要求具备房建三级 含三级.以上资质、监理要求具备房建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民用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联系燃气、供热,广电、电信。电力等部门对建筑物外围的管道线路等进行必要的保护处理。做好居民工作,提供施工便利条件、保证施工用水用电和施工场地的需求等,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资料送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管理,并书面告知所在区、县、各区县汇总后报送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节能改造工程质保期为五年.保修金由建设单位负责预留保管及支付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并实行热计量收费后。由建设单位 供热单位联合向所在区,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各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办法参照国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我市,关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市建筑节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备案,审核和抽检等工作 第三章、供热系统改造实施,第二十条、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包括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改造应以换热站为最小单位、整体成片组织实施 确保改造后的节能效果 第二十一条、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改造包括建筑物热力入口改造和室内供热计量温控改造 建筑物热力入口改造应安装楼栋热量表.水力平衡装置。过滤器和关闭阀等设备 第二十二条.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与能耗监测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应对热源、换热站,安装水泵变频装置,气候补偿装置,热计量和自动调控设备,进行供热管网水力平衡改造等、第二十三条、供热系统改造的实施主体为各供热企业或其委托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对符合条件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系统、由供热企业与业主单位充分沟通后,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改造申请、鼓励供热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第二十四条 供热系统改造项目立项后,供热企业应充分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进度。按照要求开展设计 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供热系统改造设计方案应由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在市供热办的指导下,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后实施,第二十五条,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还可参照,2013年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2013年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设计要求.关于2013年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相关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等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供暖系统节能改造验收并实行热计量收费后。由供热单位,建设单位联合向所在区,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及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从完工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节能改造工程应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外保温系统施工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温材料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进行设计 施工和验收等。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作为建设单位代表.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居民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配合监理。质监。安监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的安全,质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 质量隐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时、应仔细勘察建筑物现状 本着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得擅自降低节能标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齐全配备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动,擅自降低节能标准,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展开施工作业、确保工程安全 质量和进度,在每道工序完成之后、先组织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和建设单位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节能改造施工及材料基本要求应严格遵守国家 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制定监督计划,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方式 严格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监督施工过程,并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认真记录监理日志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计划规划编制,政策及标准制定,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补贴资金落实,监督检查。验收抽查。目标考核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统计,任务分解 区.县,实施方案审查,监督检查 资金拨付.进度上报 考核培训等工作,并定期检查和上报各区,县,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十五条 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 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对节能改造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目标任务,做好本行政辖区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受理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制定区 县 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负责落实区,县,配套资金,组织市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进度上报 评估验收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的沟通 协调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区,县.的节能改造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接受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节能改造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工作流程。建设单位的职责 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群众工作及注意事项等。第四十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审图,招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 评估验收和工程资料存档管理、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 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节能规范标准的单位,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各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自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 日常巡检制度。工程例会制度,评估验收、突发事件处理等管理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并于每周二上午12。00前向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周进展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在确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工程实际对改造项目予以调整、项目调整。改造内容变化,改造模式变化。资金拨付模式变化、人员变动等重大调整和变化应及时报备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供热计量改造的组织协调以及对供热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和协调供热企业按要求完成市级下达的改造任务、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第四十四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一般规定 一。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节能改造工程特点和实际、加强对居民和参建各方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范意识、二、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施工计划使用施工机具 组织施工主材及周转材料加工、堆放.运输等 三,进场材料应分类堆放。标识清楚,摆放整齐,稳固。材料堆放场地设置合理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满足消防要求、四,施工现场应悬挂节能改造工程信息公示牌 五,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保持场容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四十六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预防特殊措施、一,各区。县 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协调辖区办事处及其社区,治安,建设和物业等单位、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切实做好群众工作 确保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定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作为损失赔偿的基本依据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全过程各重点部位的影像资料 收集工作 作为划分各种损失责任的证据,三,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单位与住户,解决临时用水 用电.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 确保施工现场用电中的安全.防止用电事故发生.第四十七条。现场安全施工基本要求.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接受进场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中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及安全帽。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应按规定设置配重、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滑板作业、施工现场建筑物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单元入口处设水平双层防护,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现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外保温施工时、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焊接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二,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抹防护层、未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三,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粘贴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粘贴后进行的,应采取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在保温材料上进行热熔.电焊等施工,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第四十九条、现场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一.加强施工人员文明施工意识教育.提高文明施工观念.施工现场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向楼下抛洒。砂土、渣土等易扬尘物必须定点堆放,放好后用苫布遮盖。避免二次污染。二.严格遵守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禁止各种车辆在施工现场鸣笛,防止噪音扰民,三,提高工人社会公德意识。施工单位应设置临时公共卫生间 第七章,改造资金的使用,第五十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按建筑面积实行定额补贴政策。剩余资金自筹,政府引导资金将逐年递减、鼓励早改早受益 各区.县,应配套节能改造资金、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程,第五十一条 补贴资金包括市级补贴资金,国家奖励资金等,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市级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将每年予以检查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概算收取自筹资金。并设立节能改造专用帐户、工程结算后公示资金使用结果。并对自筹资金多退少补,第五十三条,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贴资金按照年度计划分批拨付到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应按照各自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做好资金补贴工作,项目评估验收完后拨付工程尾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与工程相关费用、包括设计 审图。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许可办理.施工 监理及档案管理费用等、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