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 黑白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备案管理、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合同分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第六条、施工合同订立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工程应符合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第八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第九条,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解除施工合同 但变更内容不得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补偿。合同变更。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协议签订.7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问题或纠纷时,双方应在保证继续 施工和工程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管理.第十一条,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2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7、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1 双方协商一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2 工程项目概、预算书,3,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4 有担保内容的附担保合同、5,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监督内容.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3,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招标工程合同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合同当事人意见表达是否准确,5。合同签章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6 发包人是否存在指定承包人现象。是否存在工程转包。肢解发包现象、7,是否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内容,合同价款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标准和实际造价。8。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9 其它有关内容,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办理程序.合同订立7个工作日内,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将依法订立的合同报送乌鲁木齐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受理审批服务大厅的市建设委员会造价站窗口备案,窗口办事人员按第十三条内容进行备案前审查.符合要求者即时办理备案 第四章 施工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第十六条、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2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十七条,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1.总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2.总承包合同,3,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4 有担保内容的附担保合同.5,备案登记手册 6.其它有关资料.第十八条。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监督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分包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3,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招标工程合同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合同当事人意见表达是否准确。5。合同签章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6、发包人是否存在指定分包承包人现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工程分包无约定的、发包人是否认可.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再分包现象 7.是否明确约定工程范围 工期,质量,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内容,8,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9 其它有关内容、第十九条。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办理程序、合同订立7个工作日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施工分包合同报送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办事人员按第十八条内容进行备案前审查,符合要求者即时办理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遵照本细则,